一是坚持“公共”与“民办”并举。将民办学校招生、培训、评优、奖励等均纳入公共管理体系,民办学校在各项权利上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二是坚持“普惠”与“优质”共进。始终确保普惠性民办园的政府扶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源普遍优于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大环境下,积极指导具有转型愿望的营利性幼儿园转型为普惠园,落实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民办幼儿园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水、电、气、热等能源价格。三是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积极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政策咨询指导,提高业务办理效能,实现机构业务办理“少跑路”,在机构新设备案时提供办学规范一对一指导,在备案、变更、年检等程序中注重减轻企业负担,关注企业生存压力,帮助资金链断裂的培训机构做好转移安置工作,将“服务”挺在“监督”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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