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保局:
根据《天津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8〕68号)、《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关于归集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级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津财社指〔2024〕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归集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级补助资金(第一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现暂按我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总额的50%,归集2024年度区级补助资金(第一批),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年底前,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根据各区实际参保人数和筹资标准据实结算。
二、此次归集的补助资金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01202项“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并通过市和区两级财政调度资金归集,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请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列报支出,并按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附件: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级补助资金(第一批)归集情况表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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