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财政局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
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
(直达资金)的通知
区住建委: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天津市调整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意见》(财办综〔2022〕2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有关意见的函》(津住建房市函〔2022〕24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有关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直达资金)的通知》(津财基指〔2022〕76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调整你单位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直达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你单位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5536万元。其中,调整2021年补助资金-2958万元、调整2022年补助资金-2578万元;调整后你单位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4551万元(具体项目代码及专项资金名称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为准),支出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本次调整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你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用好中央试点政策支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房市〔2021〕50号)等规定专款专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调整资金分配明细表
2.绩效目标表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和平区财政局办公室2022年10月17日印发
附件1: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调整资金分配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单位 |
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 | |||||||||||||||
转移支付资金 |
已拨付资金 |
此次调整资金 |
调整后资金 | |||||||||||||
小计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小计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小计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小计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
区住建委 |
10087 |
2053 |
5456 |
2578 |
569 |
569 |
0 |
0 |
-5536 |
|
-2958 |
-2578 |
4551 |
2053 |
24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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