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平区昆明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建议的答复
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规定》)的规定,和平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6日至10月5日对《和平区昆明路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共涉及27户居民,发放征求意见稿27份。三十天公示期内居民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共收回《征求意见表》24份,另有3户未反馈意见。经过统计,对此次征收合法性没有提出异议或只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的24户,占88.9%;不同意此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3户,占11.1%;现对比较集中的意见和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被征收房屋评估方面问题的意见。
按照《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与补偿规定》及《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及相关程序,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由被征收人选为此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政策答复如下:我公司依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选用比较法进行评估,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征收与补偿规定》及《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等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拆【2016】16号)的要求,对被征收房屋相同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和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发现类似房地产交易价格高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交易价格,两者取高者,故采用类似房地产交易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因此,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对同一供求圈内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查,选取了三宗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成交案例作为可比实例,进行了实物状况、区位状况、市场状况、权益状况和交易情况等方面的修正后,得出其房地产市场价值。
由于被征收房屋建成年代较早,无法申请购房贷款,购房需一次性付款,对购买者资金压力较大。因此,在市场交易中,面积越小的房地产其单价越高,反之则越低。故在本次评估结果中,面积较小的房地产单价高于面积较大的房地产,是对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的客观反映。
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在房屋征收现场进行了7天答疑(2017年9月27日至30日、10月6日至8日)。
此次公示的各户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为初步评估结果。最终评估结果的价值时点应为和平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关于反映自建厨房、杂房不予补偿的意见。
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及《征收与补偿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和平区人民政府已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三、关于反映产权调换安置房相关问题的意见。
由于和平区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规划要求限制,无法在本区内解决安置房源,此次房屋征收评估采取的是以类似房地产交易价格的评估方法,其结果高于周边新建商品房的交易单价。根据《征收补偿条例》、《征收补偿规定》中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公有房屋的,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为便于被征收居民对产权调换的需求,经区政府多次协调,购置了津南区渌水道C地块公租房项目泓荷园3号楼,该房源紧邻全运村,地理位置相对较好,并在价格上给予了特殊的优惠、补贴,单价远远低于其周边普通商品房。房屋征收部门已经组织居民集中到安置房现场看房。安置房源的位置、可选楼层、房型、价格等相关信息近期将在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进行比较和选择。
泓荷园安置房源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问题,请参阅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国土房保(2014)295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考虑到上述房屋是期房,将按照实际入住时间确定周转期限,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房屋征收部门为解决被征收人的不同需求,将以优惠的价格提供市内六区范围内部分二手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实际房源地点、面积、价格近期将在现场公示。
四、关于要求提高奖励标准及其它补偿款的意见。
1、“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全部房屋办结封房手续的,给予每协议户发放一次性搬迁奖励30万元,否则不予奖励。”此项搬迁奖励已经达到全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和我区以往房屋征收发放搬迁奖励的最高标准。
2、对于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标准持有异议的,可在征收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后,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装修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五、关于要求在房屋征收中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及大病人员予以照顾的意见。
根据《和平区房屋征收中对特殊人员和特殊家庭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对补助对象及标准均有明确规定,此次征收将严格执行。对特殊家庭、人员的补助款另行发放,不包含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内。
六、关于未入学儿童保留学籍的意见。
因考虑到未入学儿童保留和平区范围内小学学籍问题,和平区人民政府已与和平区教育局多次协调并制定了符合本片被征收人情况的政策并写入征收补偿方案中:“本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居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前户口已落户上述征收范围房屋、符合条件的未入学儿童进行备案登记。登记范围内的儿童,入学当年户籍仍未迁出的,需按照适龄儿童入学当年的天津市和平区小学招生政策及《和平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入学,持户口本、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区房管局提供的原居住地房屋证明替代房本办理入学手续。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儿童不享受以上入学政策。”
再次感谢您对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工作的大力支持!
2017年10月2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