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
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9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和平区提出“加快打造楼宇经济样板区”的要求,加快推进“两高三化”新和平建设,进一步促进全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楼宇品牌,提升楼宇经济发展质效,加速楼宇产业集聚,打造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作为中心城区,商务楼宇是发展空间所在,高品质商务楼宇是引进高品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增加优质载体资源这一重点,从完善功能、提升服务、转型升级、提高企业入驻率等多个层面入手,持续推进楼宇经济转方式、调结构、换动能,提升楼宇经济产业能级和属地综合贡献率,使楼宇经济成为跃升城市空间、产业、功能、生态的重要抓手,构建区域集中、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功能集成的新型楼宇经济发展格局,为加快构建“3255”都市型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 支持对象及适用条件
(一)支持对象为在和平区依法经营的、具有统一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务楼宇的运营主体(拥有楼宇产权并自行运营楼宇的业主单位或者受楼宇业主单位委托运营楼宇的第三方机构)。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支持的商务楼宇应为和平区内具备完善商务办公服务能力已正常投入使用的非居住属性商务楼宇,包括独立商务楼宇、商住混合楼宇中商务部分的楼宇、转化为商务办公用途的历史风貌建筑、小洋楼和其他形式的商务楼宇(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楼宇、宾馆酒店、居民住房、餐饮娱乐设施等建筑)。
(三)申请支持的商务楼宇运营管理单位落实楼宇入驻企业、招商服务等信息采集和动态统计工作,建立完备数据库。
第三条 鼓励提高经济效能,促进产出升级
(一)激发招商主观能动,支持重大项目落地。鼓励商务楼宇积极招引持牌金融机构、跨境贸易企业、科技创新项目以及央企、500强企业、外资企业等入驻楼宇,并做好根据入驻项目的产业发展力、就业带动力等情况,开展“楼宇经济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创建示范平台的楼宇运营方奖励。
(二)聚焦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激发楼宇经济发展效能,推动商务楼宇升级为以生产性服务业为核心、生活性服务业为配套的新质服务业聚集区。着力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提升专业服务、商务服务、金融服务、航运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服务经济能级,促进数字科技、平台经济等创新发展,鼓励头部企业聚集。
(三)鼓励注册经营统一,扩充楼宇市场规模。对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且楼宇整体入驻率保持在60%以上,入驻企业10家以上的自持出租型商务楼宇,鼓励楼内企业按照区内实际经营地依法进行营业执照登记,对于注册率统一提升的楼宇给予奖励。
第四条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打造主题楼宇
围绕和平区产业发展规划,对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务楼宇,通过定向招商引进金融、商贸、文化旅游、人力资源、航运服务、医药健康、数字信息等符合和平区主导产业且关联企业聚集度较高的楼宇进行主题授牌,首次授牌给予一定奖励,对于后续年度聚集度提升的楼宇继续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配套提质升级,打造高品质楼宇
(一)支持商务楼宇硬件提质改造。鼓励商务楼宇运营方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开展融资,推动硬件建设和综合配套完善,在对楼宇外立面、停车系统、电梯系统、电力设施、信息化系统等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实施升级改造,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楼宇服务、公共安全、卫生监管、党群建设中应用,对率先在智慧安防、智慧物业、“双碳”节能减排等领域形成应用示范的楼宇,并在和平区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并验收合格的改造项目进行认定,按照当年改造投入成本规模给予楼宇运营方资金支持。
(二)鼓励盘活闲置楼宇资源。对于盘活和平区闲置一年以上的商务楼宇,为打造新兴产业集聚地、孵化基地,购买或实际租赁3年以上面积达20000平方米的楼宇运营管理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于盘活和平区闲置一年以上历史风貌建筑、小洋楼,用于引进总部经济类企业和重点文商旅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规模以上的楼宇运营管理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附则
(一)同一楼宇与企业同时申报本政策与和平区其他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综合考虑后予以落实。
(二)接受支持的项目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区相关规定,应在和平区持续经营;由于非正常停业、歇业、清算或迁出和平区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支持资格,和平区保留追索返还已享受资金的权利。
(三)申报单位及个人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撤销称号和资金奖励,对已领取的奖励予以全额追缴并纳入信用记录。
(四)本政策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和平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原有的相关政策与本支持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