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正案)
一、1.6 灾害分级修改为“按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洪水由低到高分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四个级别。”
二、2.2.1 区防指职责“……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汛应急响应;”修改为“……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洪应急响应;”
三、2.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修改为“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洪水,一般由……;发生大、特大洪水时,……。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水灾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
四、“4 应急响应”中删除4.1.1,删除4.1.2,删除有关城区排水及排水应急响应的规定。条文序号相应调整。
五、4.4.2修改为“发生水灾时,区防指成员单位应立即向区应急局报告灾害信息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应急局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市防办、市防指市区分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对正在进行抢险救援的水灾,区应急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六、4.7 工作信息报送修改为“……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2次。各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信息加报准备。
区防办将工作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区防指。区防指每日至少1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办。”
七、4.9 新闻与舆情应对,修改为“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防指信息宣传组负责组织开展较大、一般洪水险情、灾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配合市防指信息宣传组开展重大及以上险情、灾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
八、4应急响应,5.3.1,6.3.1,8.2.4中的“洪涝灾害”修改为“洪水”。
九、“8.2.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修改为“8.2.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承担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