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正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2022年12月28日《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平政办规〔2022〕2号)印发实施,在备案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区司法局备案审查提出的意见建议,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要求对《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平政办规〔2022〕2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正。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拟通过和平政务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11日至7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辛颖、裴航
联系电话:23359367
邮箱:hpqsthjj02@tj.gov.cn
附件:《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正案)
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1日
草案正文
《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正案)
根据市、区司法局对《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平政办规〔2022〕2号)备案审查相关情况的说明,现对预案中部分条目作如下修改:
一、3.2.3 预警级别调整
原文为:“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红色、橙色核黄色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区人民政府负责适时对蓝色预警进行解除。”
修改为:“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调整和解除,区人民政府负责适时对蓝色预警进行解除。”
二、4.6 应急终止中4.6.1
原文为:“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级、二级、三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有关决定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修改为:“ 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级、二级、三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有关决定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
背景介绍
2022年12月28日《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实施,在备案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区司法局备案审查提出的意见建议,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要求对《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
202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