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和平区住房建设委根据《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2〕2号)要求,起草了《天津市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公示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姚卫东;联系电话:022-23391887
政务邮箱:hpqzjw49@tj.gov.cn
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8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和平。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3.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40天以上;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
1.3.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1.3.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3.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和平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纳入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适用于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本区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夯实城市安全实力基础,塑造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以“时时放不下心”的责任感,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
(2)统一领导、依法管理。加强党对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汇聚强大合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全力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市部署要求,加强我区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匹配,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 成立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住建委主任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落实区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伤员救治、交通疏导、群众安置、维护稳定、桶装水瓶装水供应和排水等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级层面开展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督促、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区住建委: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施工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排水工作;协调联系有关单位开展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供电、通信设施抢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委政法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配合公安和平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区发改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物价基本稳定;协调联系电网企业开展供电应急保障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协调联系通信运营单位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开展临时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对的资金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
区城管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市道路、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工作,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的调拨供应。
区卫健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院前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病人员数量和医疗救治情况;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程序启动《和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系市气象局,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应急救援处置期间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维持市场价格稳定。
公安和平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组织群众疏散。
和平交警支队: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发区域人员搜救等抢险救援工作。
国网城南供电分公司: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发区域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做好救援处置现场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和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并按规定移交指挥权限。
2.5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区指挥部部署的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基层应急队伍管理、疏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等工作。事发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后续综合协调处置和善后工作。
2.6应急专家组
根据需要聘请市指挥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或本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为事件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
3.1预警分级
遵循《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1.1 红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1.2 橙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1.3 黄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1.4 蓝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3.2.1 本区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级层面发布,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预警信息的转发工作。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级层面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2.2 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公告、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手机短信、警报器、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做好预警信息、解除预警信息的传递工作。
3.3采取应对措施
获悉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加强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2)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区指挥部会同市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救援装备、物资、工具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6)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2 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供水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区领导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指挥部。
4.2.2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动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并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2.3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自行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要求。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区级层面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响应级别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结合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设置,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高到低实行三级响应:一级、二级和三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区委、区政府组织全区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全力以赴开展紧急处置行动。
(2)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市指挥部启动的响应级别,区指挥部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3)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4.3.3 现场指挥
发生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由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市级部门、供水单位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后,现场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4.4 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引江、引滦水源同时发生突发事故,城市供水面临断水危机时,按照中心城区无外调水源的紧急状况,根据指令严格执行《市内六区供配水应急方案》,落实压减城市用水指标政策,采取相应供水措施,同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用水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保证城市供水最低需求,尽可能延长城市供水时间。
(2)加强应急响应期间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救治伤员,治疗群体肠道疾病病人,做好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3)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根据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调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设施等,必要时依法实施征用。
(5)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危害人员及时转移、疏散、救治,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抵达。
(6)组织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单位)抢修因供水突发事件损坏的交通、通信、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合市水务局开展供水设施抢修工作。
(7)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秩序。
(9)结合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特别做好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疏散、转移、安置和桶装水瓶装水供应等保障服务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新闻与舆情应对
4.5.1 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区级层面配合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5.2 区委网信办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监测预警,统筹指导涉事单位做好研判处置及舆论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配合公安和平区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4.6 应急结束
4.6.1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级层面宣布,区指挥部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6.3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处置
5.1 修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配合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事业单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5.2 调查评估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级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人民政府。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5.3 善后处置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依托本区综合、专业、基层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本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要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市、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6.2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需要。区商务局重点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桶装水、瓶装水市场供应,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3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信保障和应急值守制度,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信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和抢险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6.4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资金管理。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7 培训和演练
7.1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并督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本预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7.2 应急演练
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本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二次供水: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
8.2 责任与奖惩
8.2.1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指挥部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问题整改。
8.2.2 对在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住建委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方案,并抄送区住建委。
8.3.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背景介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规范我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2〕2号)等规定,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为天津市和平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8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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