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通告
公告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各项要求,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2021年4月13日起,2021年4月21日止,过期视为无意见。
意见反馈邮箱:hpqsthjj@tj.gov.cn
政策咨询电话:23350133(曾宪爱 王 勇)
和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3日
草案正文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和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应急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专职工作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汇总各方面情况报上级部门及有关领导。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区生态环境局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指示要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在本区域内的发布;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对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进行执法检查等。
2.区住房建设委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建筑施工工地、土地整理地块及市政、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拆房施工工地、建筑面积4000平米(不含)以上装修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3.区城市管理委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严禁垃圾焚烧和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4.公安交管和平支队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5.区教育局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6.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
7.各街道办事处及繁华办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烧烤和装修施工(建筑面积4000平米<含>以下)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区委督查室
对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的,久拖不决、反复发生的问题,经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委督查室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专项督办,推动落实。同时核查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现象,发现线索及时转区“两不”办公室办理。
9.区融媒体中心
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本区政府网站、有线电视台、报刊等各类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三、预警
(一)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的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黄色预警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
一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和市政府协同办公网邮件系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做好本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第一时间通过应急平台短信群呼系统、政务网等方式向区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发送应急响应通知和必须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4.各责任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5.由区融媒体中心通过区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及区政府微博微信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三)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推动对餐饮企业的协商减排工作,同时加大督促力度;严格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区域周边小装修、道路施工、电焊作业全部停止,减缓污染物积累速度,降低扩散条件恶劣的不利影响。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6)紧盯市攻坚办发布的指示要求和异常数据通报,坚持24小时数据分析和巡查值守机制,对区内降尘量及PM2.5数据变化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协调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快速处置污染问题,努力实现污染问题的“发现即调度,调度即处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消除污染影响。
2.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推动对餐饮企业的协商减排工作,同时加大督促力度;严格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区域周边小装修、道路施工、电焊作业全部停止,减缓污染物积累速度,降低扩散条件恶劣的不利影响。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7)紧盯市攻坚办发布的指示要求和异常数据通报,坚持24小时数据分析和巡查值守机制,对区内降尘量及PM2.5数据变化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协调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快速处置污染问题,努力实现污染问题的“发现即调度,调度即处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消除污染影响。
3.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2)推动对餐饮企业的协商减排工作,同时加大督促力度;严格执行Ⅰ级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区域周边小装修、道路施工、电焊作业全部停止,减缓污染物积累速度,降低扩散条件恶劣的不利影响。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7)紧盯市攻坚办发布的指示要求和异常数据通报,坚持24小时数据分析和巡查值守机制,对区内降尘量及PM2.5数据变化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协调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快速处置污染问题,努力实现污染问题的“发现即调度,调度即处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消除污染影响。
(8)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四)响应措施的监督。
区人民政府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五)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五、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措施的严格落实。
(二)资源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工作,并制作应急响应联络图,配备对讲机等必要通讯器材。本方案实施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落实相关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经费保障,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七、监督管理
(一)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二)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三)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八、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单位的减排措施清单,要组织落实并及时更新;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要组织落实并及时更新。
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预案发布后,《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平政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单位 |
职责 |
区委督查室 |
对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的,久拖不决、反复发生的问题,经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委督查室组成联合督查组进行专项督办,推动落实。同时核查是否存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现象,发现线索及时转区“两不”办公室办理。 |
交管和平支队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做好民生保障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 3.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 4.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
区教育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会同学校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
区住房建设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旧楼改造(4000平米<不含>以上)、道路施工等扬尘源清单。 3.组织建筑施工工地、旧楼改造(4000平米<不含>以上)、道路施工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
区生态环境局 |
1.承担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 3.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5.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6.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
区卫生健康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
区城市管理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清单。 3.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组织落实道路保洁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6.做好供热设施、城市道路施工的扬尘控制工作。 7.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烧烤巡查力度。 8.严格控制道路等与市容环境整治有关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
区融媒体中心 |
1.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区政府网站、有线电视台、报刊等各类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 |
1.负责编修重污染天气时行政区域内装修(4000平米<含>以下)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细化分解任务到各社区。 2.负责落实餐饮单位的油烟无组织排放、马路烧烤的排查工作。 3.负责落实房屋装修(4000平米<含>以下)扬尘控制、建筑渣土苫盖清运工作。 |
区繁华办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落实餐饮单位的油烟无组织排放、马路烧烤的排查工作。 3.负责落实辖区内房屋装修(4000平米<含>以下)扬尘控制、建筑渣土苫盖清运工作。 |
区建发公司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落实拆迁工地施工的扬尘控制工作。 3.负责定期更新拆迁扬尘源清单。 |
背景介绍
2020年11月20日,天津市政府修订并正式颁布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0〕22号)。和平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原《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一、修订的背景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于2017年10月正式颁布,先后五次修改,是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要依据,为降低我区重污染天气污染峰值、保护公众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市政府常务会议11月20日通过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第七次修改稿,并正式下发我区。我区对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了新《预案》的修订工作。由于新修订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管控重点、应对措施和管控方式上发生了转变,我区部分单位因机构改革,工作职责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海河拆迁办已进行公司改制。为此,我区《预案》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在经过开会认真讨论、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现已修订完成。
二、《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我区新修订的预案与市级预案高度契合,明确突出各级职责,使职责分工更加细致。对《预案》主要做了三方面修订。
(一)部分单位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原综合执法局职责划入街道,原海河拆迁办职责由区住建委和建发公司承接。
(二)对部分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了调整
1.对三个级别的强制性措施各增加两项措施。分别是:一是推动对餐饮企业的协商减排工作,同时加大督促力度;严格执行各级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区域周边小装修、道路施工、电焊作业全部停止,减缓污染物积累速度,降低扩散条件恶劣的不利影响。二是紧盯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示要求和异常数据通报,坚持24小时数据分析和巡查值守机制,对区内降尘量及PM2.5数据变化及时进行分析和研判,协调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快速处置污染问题,努力实现污染问题的“发现即调度,调度即处理”,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消除污染影响。
2.对照市级预案,对二级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进行了部分删除,删除了橙色预警期间“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措施”。
3.对照市级预案,删除了各级别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所有水泥粉磨站全面停止生产、运行、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的表述。
(三)增加了资金保障方面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中有关资金保障方面的条款,在应急保障中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经费保障,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表述。
三、《预案》的特点
(一)强化精准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持续深化属地职责和分级管理。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二)注重职级管理。区政府督查室将严格督促应急响应工作的落实,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监管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企业、单位实行整改问题督办制度。
(三)突出民生保障。在本次《预案》修订的同时,按照国家和市级预案的要求,在开展绩效评级、落实差异化管控的基础上,建立了保障性工业源和扬尘源清单,将涉及民生和重大工程纳入了保障,预警期间可进行正常生产。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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