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4号建议的答复
赵文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解决和平区单位(企业)产管理问题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津国土房管〔2014〕201号文件:单位产房屋主要包括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各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外省市驻津单位所有,通过福利方式分配给职工或者调配方式出租给使用单位,并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自行投资建造,对外出租或者以出售使用权方式变相出租的房屋,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单位产房屋。
您提出的辖区内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诸多单位(企业)产权性质房屋纠纷问题在全市范围内也是普遍存在的,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导致:
一是现阶段全市范围内暂无单位产房屋行业条规,日常管理依据仅有《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19〕4号)第四十九条:本市划转至区人民政府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他公产房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缺少行业统领性规定。
二是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倒闭等原因,部分单位产房屋产权单位无能力对单位产房屋进行日常管理,存在失管的现象。
三是现阶段天津市单位产房屋网络管理系统功能还需进一步完善。各区级行业管理部门仅在系统房屋新增户业务中有审核权限,对于已录入进系统的房屋无任何审核操作权限。单位方变更承租人、打印房本等操作均自行即可完成,权限较大。
四是部分单位产房屋管理单位为私营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为获取利益不择手段,利用系统操作权限和空白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为不符合“单位产房屋”定义的房屋打印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进行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利益。
基于上述单位产房屋行业现阶段存在的诸多问题,区住建部门在缺少行业条规的情况下,主动作为,本着“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尽全力填补漏洞,具体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单位产房屋系统新增户审核管理
深入贯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示精神,区住建部门严格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4〕201号)要求进行单位产房屋系统新增户的审核工作,根据文件规定对新增户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确保进入单位产房屋管理系统的均为符合“单位产房屋”定义的房屋,坚决杜绝不符合定义的房屋进入系统。另区住建执法部门对房地产中介进行监管,要求其对外挂牌宣传的每一套单位产房屋必须来执法部门核实是否在单位产房屋管理系统,确保房源真实性,维护市场秩序。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因目前区级层面无建立联动系统、平台的权限,为加强单位产房屋的管理,区住建部门主动作为,与区内教育、公安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户籍、学籍相关部门掌握用来入户上学的单位产房屋信息。
各街道派出所、教育局不定期会向区住建部门致函,协助调查用来登记入户和上学申请的单位产房屋信息。区住建部门对上述住房信息进行协查,确认是否在和平区单位产房屋系统中有所登记,并将相关情况进行回复。
三、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力度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区住建部门定期向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房地产企业部署培训,要求企业:一是提升社会责任感,高度重视市场秩序维稳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认真开展内部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强化治理成果;三是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个别执业人员利用网络曲解政策、发表不实言论,干扰市场秩序。四是严格规范房产信息披露,要求各中介必须明确完善好挂牌的房屋信息,向购房人真实反映房屋情况,特别是单位产房屋的交易,要向购房人讲清利弊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为在行业内起到警示作用,区住建部门组织管辖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人召开教育培训会,通报案例情况,督促企业提高责任意识,规范工作人员经纪服务行为,文明使用网络空间,正向引导社会舆论。
下一步,区属相关部门结合您提出的建议对策,积极与市级单位产房屋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反馈目前单位产房屋日常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积极推进市级层面出台单位产房屋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文件,明确各方责任。
二是建议市级层面加强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日常管理,参照不动产登记制证中心,所有在网的单位产房屋统一由一个部门打印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同时在现有的单位产房屋空白本增加防伪标识。
三是建议市级部门抓紧完善单位产房屋网络管理系统,向市民提供公共查询端口,完善单位产基础管理台账。
同时,区级层面也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单位产房屋日常管理工作,利用普法日或党日主题活动,积极向公众宣传单位产房屋有关政策知识,提高社会层面的认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