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280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和平政办〔2018〕9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8-05-23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8-05-23 00:00:00
有   效  性 :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521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和《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188精神及《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各区工作任务和要求》,为进一步净化我区教育培训市场环境,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办人民满意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通过对辖区内的各类培训机构进行集中排查摸底、综合治理、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规办学的行为,营造良好的青少年育人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天津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承办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等法律规定、相关要求以及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通过全面摸排、治理整改、专项督查的方式层层推进,重点治理办学行为不规范和非法办学等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领导小组

成立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区长陈春江担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高平武,副区长孟冬梅,区政协副主席、区教育局局长张素华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教育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行政审批局、劝业场街道办事处、小白楼街道办事处、五大道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南营门街道办事处南市街道办事处、区楼宇办、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和平分局、公安消防和平支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协副主席、区教育局局长张素华兼任,副主任由区教育局副调研员于增惠担任。

三、治理分工

(一)区教育局。

一是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二是对全区在校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普查;三是组织熟悉中小学学科教学内容的专业人员参与专项治理,重点负责鉴别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四是负责查处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五是对区教育局管理的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查治理;六是牵头确定《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合格单位名单》及《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不合格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整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区民政局。

一是负责对全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区民政局登记注册,业务范围中含有培训字样的社会组织进行摸排,梳理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名单;二是对于资质健全的学科类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休眠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工作。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三)区人力社保局。

一是加强全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严禁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实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办学条件的,指导其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四)区市场监管局。

一是负责对全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在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名称中含有教育培训字样的市场主体进行摸排,梳理出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名单;二是对经营范围中包含教育培训而未取得许可的,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三是在摸排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及时责令改正和移交。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五)公安和平分局、公安消防和平支队。

一是重点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治理;二是对于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六)区委宣传部。

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期间宣传和舆论管控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七)街道办事处。

加强日常巡查、组织集中排查,及时发现无证办学培训机构,为专项治理提供信息。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八)区楼宇办。

加强对全区楼宇的日常监管、组织集中排查,及时发现无证办学培训机构,为专项治理提供信息。参与联合执法工作。

(九)区行政审批局。

对具备办理办学许可证条件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办学许可证的审批。

(十)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对全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治理步骤和要求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8515日前)。

1.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楼宇办、各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职责分工,摸清底数,登记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排查统计台账,报区教育局进行统计分类。

2.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举报受理电话:27123959电子邮箱hpjyxfb2017@163.com

3.区教育局汇总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排查统计台账。

(二)治理整改阶段(20187月底前)。

1.召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会议,通报摸底排查情况,针对不同情况,分析确定具体的治理办法。

2.对于资质健全的校外培训机构重在规范办学行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强化应试”“提前教学”“超纲教学等不良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学生布置必须完成的作业以及授课时间超过21:00的行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符合要求的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实际从事面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的办学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招生。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建立整改问题台账,指导和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件的审批,待相关证照办理完成后继续办学;对于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止办学并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坚决杜绝各种咨询公司超范围经营举办中小学生培训。

4.区教育局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于中小学校的违规行为,要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对于中小学教师的不良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对中小学校落实义务教育开展课后服务情况进行认真督查。

(三)专项督查阶段(20187月底前)。

1.领导小组对开展治理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对未落实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加大督查力度,直至完全达到治理要求。

2.在集中治理和专项督查的基础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合格单位名单》及《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不合格单位名单》加强监管,防止问题反弹。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领导、密切协作、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认真做好规范办学行为和集中治理非法办学工作,把专项治理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

(二)统筹推进,合力治理。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落实,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查处取缔违法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各成员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互相协调配合,合力推进专项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三)依法行政,确保稳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堵疏结合、治理与规范相结合,保证专项治理行动平稳有序推进。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加强政策宣传和网络舆情动态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维稳预案,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四)配强队伍,严明纪律。区教育局要选派熟悉中小学学科教学大纲的专业人员参与专项治理同时,各成员单位要选派业务素质高、政治素质好的同志共同参与,密切合作,摸清情况,集中治理,共同做好联合执法工作。对专项治理不认真、整治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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