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279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和平政办〔2018〕8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8-05-23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8-05-23 00:00:00
有   效  性 :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515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按照维持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现就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等有关单位的行政工作事务进入社区实行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为统领,把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到实处。以建立新型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为重点,通过准入制度建设,明确社区应有职责,理顺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等有关单位与街道、社区的关系,减轻社区行政工作负担,为扩大基层自治的范围,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准入原则

(一)全面准入,依法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26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津民发〔20152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定有明文要求应下沉到社区,可不经审核批准直接进入社区。法律法规规定无明文要求的,均应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见附件1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见附件2

(二)依法行政,依法自治。依法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使社区的民主自治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不断推进社区依法自治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明确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等有关单位与街道和社区的责、权、利,使工作进社区规范有序。凡属社区自治性的管理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自主管理;凡属有关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不得随意下达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凡未经审批的工作事务,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

(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凡经审批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间和拨付的工作经费,确保责、权、利一致。对事权完全下放的,同步匹配相应财权;对事权未完全下放的,相应部门应切实履行相应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将相应工作交由社区承担。

(四)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充分整合各准入单位配备到社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和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凡进入社区的项目以及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服务项目由社区统一管理,准入单位的工作进入社区后,一般不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对口办事机构,不挂牌子,面向社区居民的服务事务、工作职责一律通过服务手册、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公告。

(五)规范用印,加强管理。严格规范社区印章使用管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确需社区提供证明,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且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如实掌握情况的事项,可盖章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出具证明事项明细表(参考)见附件3

三、审核批准

凡没有明确规定又确需下社区的事项,必须经审核批准。

(一)申请。由申请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填写《和平区申请准入社区事务审批表》(见附件4)。

(二)初审。区政府办公室对申请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初审并进行评估分析,认为确实有必要下沉到社区的工作,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审批。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同意准入的事务,社区居民委员会需接纳工作任务,并做好相关服务。对未经审批擅自进入社区的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受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社区事务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准入审批程序,违规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或转移公共事务的,街道办事处可向区政府办公室反映,区政府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工作经费。经批准进入社区事务的工作经费未落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承接。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准入事务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控制评比考核。除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的社区创建评比外,其他评比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街道办事处考核社区仅限于法定社区事务,对准入事务实行协议评估。对必须开展的社区创建评比,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考评的方式、程序和内容等。对纳入社区事务目录的考核检查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考核的方式进行,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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