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268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无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7-09-19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7-09-19 00:00:00
有   效  性 :失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1号)和《市教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649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区民办托幼点的规范管理,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努力适应新的改革发展形势,认真谋划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配合,强化责任担当,以崭新的工作局面,服务品质和平建设。

二、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

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加强宏观领导和总体协调,为民办托幼点的规范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引领。

部门配合: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对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的主体责任,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指导与服务。

规范有序:加强对工作过程的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作流程,并不断完善,确保操作规范,责任到位,管理有序。

   三、实施步骤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进行分步实施。

(一)准备与部署阶段(20172月至4月)

1.明确职责,研读文件,起草相关文本。

一是完善民办托幼点备案制度。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民办托幼点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对符合要求可以备案的,在备案地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同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

二是加强对民办托幼点的监管。各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定期检查民办托幼点,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民办托幼点做好安全、卫生等工作;区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托幼点的日常工作指导,并为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确保民办托幼点安全规范运行。

制定托幼点备案工作的相关文本(供参考):《和平区民办托幼点备案工作流程》(见附件1)、《申请备案民办托幼点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见附件2)、《和平区民办托幼点备案表》(见附件3)、《和平区民办托幼点备案证书》(见附件4)。

2.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3.各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学习相关文件要求,领会文件精神,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二)操作与实施阶段(20175月至20179月)

1.全面排查摸底(20175月至6月)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各类幼儿看护点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和梳理,分类制定管理工作方案。

2.开展政策宣传(20177月至8月)

通过多种方式,将天津市有关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的规定及举办托幼点的基本条件、申办托幼点的基本程序等,告知目前无证举办的各类幼儿看护点。

3.启动备案工作(20178月至9月)

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托幼点备案工作的流程。接收各类幼儿看护点举办者报送的申请举办民办托幼点的材料,并开展备案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将备案信息报送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未达到基本要求,但具备整改条件,且社会需求强烈的,力争使其通过自行整改和政府帮扶等措施,达到备案条件后准予备案(备案率争取达到100%)。

(三)开展专项治理阶段(201710月至201712月)

对于整改和帮扶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的,在区政府网站予以通报,各街综合执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纠正无证举办幼儿看护点的行为。

四、具体要求

(一)明确重要意义。做好民办托幼点的规范管理工作是确保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学龄前儿童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要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具体实际明确承担此项任务的主责部门,切实担负起民办托幼点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民办托幼点的日常工作指导,切实履行服务与指导职能,营造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的工作氛围,确保民办托幼点安全规范运行。

(三)抓好推动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职责范围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思路与举措。20178月底前,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出对本辖区内无证举办的各类幼儿看护点开展全面排查,以及开展民办托幼点备案工作的具体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出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与服务措施及具体工作设想。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促进我区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和平区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高平武任组长,副区长孟冬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和平分局、公安消防和平支队。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全面推进相关工作,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各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主任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确保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督促保障。区政府加强对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检查指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监督各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成效,并实施有效的推进策略。
  (三)政策保障。根据区情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对民办托幼点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引导和促进民办托幼点健康有序发展。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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