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53号)和《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平政〔2013〕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
(三)指挥部督查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区政府应急办、区监察局、区环保局组成,主要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四)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区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传达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信息,制定监测预警应急保障预案。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露天焚烧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2.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组织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区监察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时对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成员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区建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5.区房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拆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6.区市政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园林绿化工程、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7.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渣土运输作业扬尘污染治理和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治理工作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9.区环卫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道路水洗等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0.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1.区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2.区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医疗机构开展针对性医疗救治工作的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3.区新闻中心: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4.六个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实施区级应急保障实施方案以及各部门应急保障预案涉及到的各项任务、措施。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1.Ⅳ级(蓝色)预警
经预测,将发生连续2天AQI>200或1天AQI>3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但未达到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2.Ⅲ级(黄色)预警
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但未达到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3.Ⅱ级(橙色)预警
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4.Ⅰ级(红色)预警
经预测,将发生1天(含)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
(二)预警信息的发布
1.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2.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后,我区预警立即启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做好本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1)第一时间通过政务内网、电话或传真、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向区有关领导和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
(三)预警措施
1.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预警措施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过有线电视、政府网站、各社区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2.Ⅰ级(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及时掌握市应急指挥部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频次。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的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四)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各级预警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后,我区立即随之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等级,我区落实四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于每日下午5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当天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将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三)响应监管措施
我区应急响应措施分为四级:
1.Ⅳ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5)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6)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7)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8)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9)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2.Ⅲ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措施
①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区内道路每日机扫,隔日水洗1次。
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焚烧。
(2)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②尽量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③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⑤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炮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⑥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3.Ⅱ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措施
①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区内道路每日机扫,每日水洗1次。
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焚烧。
(2)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②尽量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③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⑤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炮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⑥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区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2)全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限行管理,限行50%车辆。
(3)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4)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5)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四)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监督队伍,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的,应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在应急响应24小时后,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监督检查组的监督检查。
(五)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终止指令,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五、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报应急指挥部,并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
六、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二)通信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实施方案启动时各应急部门与人员联络畅通。
(三)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处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监督管理
(一)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二)预案演练
适时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
(三)责任追究
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急保障预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专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并进行通报。
八、附则
本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平政办〔2013〕25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