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创建天津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225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和平政办〔2014〕10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4-07-22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4-07-22 00:00:00
有   效  性 :失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创建天津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创建天津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创建天津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创建天津市卫生应急

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卫生应急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卫生应急服务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津卫应〔2012〕24号)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卫应〔2012〕63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开展创建工作。从创新应急体制机制入手,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卫生应急保障作用、全面提升全区卫生应急能力和水平,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层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以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为契机,推进卫生应急管理机构设置,落实编制及人员,出台规章制度,强化卫生应急管理能力;加大卫生应急经费投入,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卫生应急经费保障能力;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组建专业队伍,实施人员培训,强化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卫生应急风险监测,完善预案,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强化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推进卫生应急硬件建设,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卫生应急快速应对能力;推进综合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全社会参与的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强化卫生应急领导与协调能力。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组织体系。成立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将卫生应急工作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实施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成立卫生应急领导机构或管理组织,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区卫生局设置独立编制的卫生应急办公室,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工作科室、具体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二)指挥协调。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卫生应急联络网;区卫生局建立卫生应急指挥平台、信息平台与决策系统,具备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

  (三)预案体系。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区卫生局结合实际制定各类单项卫生应急预案;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各类预案和方案实现动态更新;区卫生局行政管理人员、各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熟知本区、本单位卫生应急预案和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应急预案》;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卫生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初步形成以政府专项预案、部门单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为框架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四)应急准备。区财政局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处置经费。区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分类的专业卫生应急处置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制定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演练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落实储备,完善相关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卫生应急资源扩增和迅速及时收治伤病员的准备工作。

  (五)监测预警。区卫生局有完整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实验室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救灾防病信息网络直报等监测网络,并指定专业机构负责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常规和专题评估,提出评估意见、预警和干预措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与管理工作,每月至少汇总分析1次数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事件评估率均达到100%。

  (六)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专业部门报告;区应急办根据区卫生局的报告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医疗机构及时高效承担病人现场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有效开展事件相关病例上报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区卫生监督所及时开展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控制等卫生监督工作,协助区卫生局及时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重大活动开展前,区卫生局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排查治理意见和干预措施,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保障预案和工作方案;重大活动期间,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相互配合,完成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工作。

  (七)总结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区卫生局及时对卫生应急准备与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危害及处置救援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按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辖区内恢复重建工作的卫生学评估及卫生系统内的恢复重建工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而致病、致残、致死人员,按照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八)社会动员。区卫生局制定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并与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居民卫生应急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提高辖区内居民的卫生应急知识素养。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制定管理制度并能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志愿者能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

  1.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完成申报工作。

2.成立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孟冬梅 副区长

赵昔涛 区长助理

副总指挥:杨春武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曹 立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曲 林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广靖 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宋 魁  区发改委副主任

戴文英  区商务委副主任

张俊华  区建委副主任

张 权  区市容园林委副主任

王春燕  劝业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赵 伟  小白楼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钟建民  五大道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常玉峰  南市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

于 涛  南营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韩晓良  新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雷 彬  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庞海军  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红津  区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张世军  区司法局副局长

魏 震  区财政局副局长

沈  杰  区安监局副局长

刘惠萍 区体育局副局长

姚立枫  区卫生局副局长

王雨树 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吕丽珠  区环保局副局长

赵恩奎 区环卫局党委副书记

高丕信  公安和平分局副局长

王 刚  工商和平分局副局长

徐景台  区质监局正处级调研员

张 红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姜占富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副支队长

周庆津  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张恩伟 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研究决定卫生应急处置和防治策略、重要措施等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姚立枫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卫生局(烟台道80号),办公电话:23195320。

3.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和宣传,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4.制定《和平区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建设标准及责任分解》。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4年3月至6月)。

  1.组织召开全区创建工作动员及培训会。

  2.各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和平区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建设标准及责任分解》的内容,落实各项措施,开展创建工作。

  3.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走访,跟踪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并开展技术指导,针对薄弱环节督促整改。

4.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督导检查,推动开展创建工作。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指挥部办公室全面收集、整理创建工作资料,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指挥协调、组织实施及推动工作。

  (二)创新制度,形成合力。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做好卫生应急工作的机构建立、人员落实、预案制定、能力培训、物资储备等工作。要创新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创建工作。

  (三)加大投入,落实保障。要落实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储备必要的卫生应急物资。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确保应急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卫生应急的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五)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在创建期内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创建工作如期完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21日印发  


                      政策解读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

                      微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