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223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和平政办〔2014〕12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4-07-22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4-07-22 00:00:00
有   效  性 :失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4327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应急值守工作(以下统称值班工作),确保政令全时畅通,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暂行规定》《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街道办事处、政府系统各单位的值班工作。

第二章 值班设置

第三条区政府值班室(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履行区政府机关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各单位要相应设立值班室,并接受区政府值班室业务指导,贯彻执行区政府值班室有关值班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值班职能。

第四条 各单位分管值班工作的领导是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当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通常设带班领导1人,值班员1人或多人。

第六条 带班领导执行在岗带班或电话带班。

第七条 值班通常设白班、夜班、双休日班和节假日班:

(一)白班。830分至18时,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规定带班领导、值班员的值班方式。

(二)夜班。18时至次日830分,带班领导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特性采取在岗带班或电话带班,值班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

(三)双休日班。带班领导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特性采取在岗带班或电话带班,值班员必须24小时在值班室值班。

(四)节假日班。节假日期间带班领导必须在岗带班,值班员必须在值班室24小时值班;各单位视情况增加带班领导和值班员人数。

遇特殊敏感时期,除执行节假日班规定外,相关单位要增加值班力量。

第三章 值班职责

第八条带班领导职责:

(一)了解当前我市、我区的社会动态和气象、环境等各类信息,掌握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进展情况。

(二)熟悉应急预案、资源配置和协调指挥的组织程序。

(三)检查督导值班员认真履职。

(四)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视情况向上级领导和上级值班室报告。

(五)审核各类值班信息,妥善处理值班员报告事宜。

(六)及时搜集和掌握值班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值班检查,准确报告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等情况。

(七)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本系统的值班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值班员职责:

(一)清楚本单位主要领导及带班领导的所在位置和联系方式;搜集我市、我区社会动态和气象、环境等各类信息;掌握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具体情况。

(二)及时接听值班电话,做好值班记录,并妥善处理;按程序收发各类文件、传真、信函等,并履行登记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到条目清晰、事项齐全。

(三)认真分析、研判各种渠道接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立即向带班领导及上级值班室报告;对于信息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在情况紧急时,可边报告、边核实;根据带班领导指示,与本级党组织有关部门沟通信息;按照《天津市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时限和报告内容,向区政府值班室报送文字材料。

(四)正确领会领导意图,快速传达指示要求,并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处置,督促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充分发挥值班室运转枢纽作用。

(五)关注值班室视频监控画面、电台及网络媒体等信息,发现异常情况主动跟进了解。

(六)接受上级对值班工作的检查,主动报告当时值班情况,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带班领导进行汇报。

(七)熟记政府系统常用值班电话,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值班工作进行电话抽查。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交接班

第十条 交班准备:

(一)提前整理值班记录,列出待办事宜。

(二)认真整理值班期间的重要情况并向带班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接班准备:

整理值班所需物品和用具,提前10分钟到岗。

第十二条 交接班:

(一)交接班工作必须在值班室履行。

(二)交接班人员共同对值班记录、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等进行交接。

(三)交班人员要做到事项记载清楚,接班人员要认真熟悉情况,跟进完成待办事项。

(四)填写交接班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五)接班人员应对电话、电脑、传真机等设备逐一进行检查,并将设备调整至标准工作状态。

第五章 值班要求

第十三条 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做到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一丝不苟。

第十四条 要熟悉值班业务,熟记《和平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定》《关于处置区委区政府办公楼门前访的工作程序》《和平区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和平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程序》,熟练掌握值班设备,清楚值班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要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准确,事件描述清晰,能够正确领会领导意图。

第十六条 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组织指挥能力,能够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第十七条各单位非在编人员不得值班;新调入工作人员工作不满3个月或未经培训不得安排值班。

第十八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换班的,要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区政府办公楼内的单位,要报区政府值班室备案。

第六章 值班纪律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二十条 严禁向无关人员传递值班工作信息,不得接收来路不明或未经事先沟通衔接的信件;严禁为不明身份人员提供政府内部信息;严禁利用值班系统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 严守值班岗位,严禁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时,要报告带班领导并说明事由,待与替班人员交接清楚值班事项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用语文明,注重礼节,举止得体,着装整齐,不得穿短裤、拖鞋,维护值班人员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擅离岗位、脱岗、漏岗,值班情况掌握不清,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通讯联络不畅,突发事件处置延误等情况的,区政府值班室将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值班期间严禁饮酒。

第七章 值班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专用值班室,配备床铺及相应的卧具;值班室内应悬挂值班员职责、值班纪律;值班台放置值班记录本、常用电话号码表、值班排序表、应急预案、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时期专项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七条值班室须配置固定电话、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值班室必须配置独立的值班电话,禁止将传真电话一体机设为值班电话。

第二十八条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对故障电话应及时排除,暂时无法恢复的应立即启用备用值班电话,同时将电话号码报告上级值班室,并通知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为值班人员提供就餐保障。

第三十条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性和季节特点配备应急照明灯、防寒大衣、雨衣、雨靴等必备应急物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特殊敏感时期是指全国、本市、本区举行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以及本市主汛期等期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在岗带班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岗位带班。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值班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和平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4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检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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