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平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205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和平政办〔2012〕21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2-12-27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2-12-27 00:00:00
有   效  性 :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平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平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2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平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动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构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市审批办和市监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设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的实施指导意见》(津审〔201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构建便民便企、优质高效的街道行政服务平台为目标,在街道建立第三层级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级中心”),对审批性质的事项,特别是属于面向社会、企业和群众的服务事项,全部进入“街级中心”,实行“一站式”便民便企服务。努力提升街道一级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营造最优的发展环境与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职责

“街级中心”在现有对外办事大厅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组织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主要包括:人力社保、民政、工商、税务、计生、残疾人保障等方面涉及审批性质的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集中服务。

三、管理模式

各街道办事处应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保障机制,组织和管理好本级进驻部门与事项的集中办理服务工作。各进驻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业务技能精的窗口工作人员,现场便捷办理相关服务事项。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街级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工作保障

(一)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

建设“街级中心”,既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基层部门勤政廉政建设、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实行“一站式”服务,体现勤政、廉洁、高效、便民的良好政风和行风。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1名分管领导同志具体抓,组织好进驻部门和事项办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确保落实。

(三)分步组织实施,确保如期运行

第一阶段,在各街道办事处已建成的对外办事大厅的基础上落实组织领导,建立“街级中心”管理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队伍,明确职责分工(由各街道办事处整理并报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第二阶段,集中清理和规范各“街级中心”涉及审批性质的

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各街道办事处服务事项信息的统一(包括:事项名称、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所需材料、空白及示范表格、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信息),统一制作街级服务事项目录(由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牵头,各“街级中心”负责清理和确认,相关区级、街级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第三阶段,完善各“街级中心”的网络建设,在“街级中心”内部建立行政服务专用局域网,配置专用计算机,放置行政服务信息公示液晶屏,安装监控摄像头,将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审批专网与各“街级中心”行政服务专用局域网连接,为应用系统的部署提供网络支撑环境,实现市、区、街三级网络贯通(由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第四阶段,在实现市、区、街三级专网贯通的基础上,由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统一部署和指导街级行政服务与效能监察信息系统的应用和日常维护,确保在“街级中心”窗口设置的专网计算机对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网上办理,实现办事系统与电子监察一体化运行。(由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负责系统的部署及做好使用培训工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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