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根据市委关于规范区县行政审批事项的总体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的部署,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组成了市清理规范区县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公室,在组织市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对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统一规范的基础上,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名录的通知》(津
政办发〔2011〕16号)。现将和平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按全市统一规范执行,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办事指南详见“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和平区政府网站和和平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或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查阅办事指南。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批行为,根据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范围实施审批,严禁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将行政审批事项及面向企业和群众的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现场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根据市政府要求,做到“大厅以外无审批”。要继续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全面落实行政审批权公开透明运行措施,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作出贡献。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审批 事项 目录 通知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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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5日印发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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