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188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和平政办〔2011〕2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1-01-31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1-01-31 00:00:00
有   效  性 :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构建和谐

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74号)(以下称《若干意见》)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解决影响和制约和谐劳动关系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搞好服务,积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又要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和劳动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有机整体。企业只有关注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利,让劳动者及时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成果,才能吸引人、留住人、激发人的主动性和

创造力,为企业发展积蓄力量。劳动者只有树立与企业共存共赢的意识,关心企业发展,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才能从根本上稳定就业、增加收入、提高幸福指数。

二、努力构建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对话机制

企业与职工建立协商对话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对涉及职工重要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企业应与职工平等协商。双方协商代表应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其中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未建立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的应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未建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应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确定。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7人。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形式进行,企业方和职工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协商意向书,接受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商定会议日期。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制作协议书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协商结果可以作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协调处理。企业尚未建立、拒绝建立协商机制或拒绝职工协商要求的,上级工会组织可提出整改建议书。企业拒绝进行整改的,上级工会组织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明确企业、劳动者和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责任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工资分配政策,把职工劳动报酬增长摆在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同等重要的位置。要认真贯彻实施《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使用农民工的应当与城镇工同工同酬,不得利用最低工资制度变相压低劳动者工资。企业要实行人性化管理、民主管理,落实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改善劳动者的待遇和生产生活条件。要加强完善内部文化设施,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要关注年轻劳动者的精神追求,加强职工心理梳理,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工作、生活和情感等问题,要真正做到关心职工、爱护职工,促进企业和职工形成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

劳动者要树立正确的事业观,爱岗敬业,与企业共患难、同发展。劳动者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掌握专业技能,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政府部门要依法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既要为企业搞好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又要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企业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政府要加强工资宏观管理,按照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发挥企业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就业问题、增加群众收入等方面的主体作用,政府要用好培训资金,

鼓励企业重视和加强在职职工培训,开展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增强劳动者的自信心和自豪感。要加强行政执法,检查最低工资制度和职工福利待遇执行情况,严肃查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健全构建劳动关系和谐的工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区政府负责综合协调坐落在本行政区内企业的劳动关系工作。对在功能区注册、坐落在我区的企业,实行以注册地为主、坐落地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落实部门责任。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劳动关系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国资委负责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劳动关系工作,区合作交流办(区企业服务促进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与民营控股企业的劳动关系工作,其他部门和区总工会按照职责协调、指导、监督做好相关工作。

(二)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会同区总工会和企业组织代表定期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各街道也应当建立健全本区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发挥好在本区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中发挥源头疏导作

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窗口,配备1至2名调解员,调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区政府将加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履行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职责。

(三)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本行政区内,企业发生20人以上集体劳动纠纷事件,应立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和区人力社保局。超过200人或比较严重的集体劳动纠纷事件,区政府将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组成由政府牵头的专门工作组,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工会、人力社保、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公安等部门即时开展工作。

五、明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阶段性目标

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目标已经明确,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力做好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各项工作。要加强日常管理,适时对我区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调研并作出评估,查找突出问题,明确工作重点,继续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建设;扩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创建活动覆盖范围。大力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向街道、社区拓展,推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开展创建工作。根据2011年在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的工作目标,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完善工作措施、

加大监督力度,调动多方面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年度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任务。

  

  

  

  

  

  

  

  

  

  

  

  

  

  

  

  

  

  

  

  

  

  

  

  

  

  

  

  

  

  

  

  

  

  

  

  

  

  

  

主题词劳动  贯彻落实Δ  意见  通知  

  (共印80份)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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