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102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和平政〔2015〕16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5-08-10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5-08-10 00:00:00
有   效  性 :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810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为规范和平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项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和平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市、区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二)制定出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出台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出台重制度规定和20项民心工程相关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提出决策建议的单位或经区领导指定的单位是决策承办单位;

  (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前都要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程序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二)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为支撑科学决策,各单位应当分类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严格专家入库的推荐和遴选条件,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可靠性。

(三)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决策机关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的结果起草、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并将下列材料报送区法制办:

  (一)重大决策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重大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机关相关政策);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报送材料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承办单位组织协商仍无法解决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不可控的。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需要作进一步调研论证的:

(一)对报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第四、五条规定的,退回承办单位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需要作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区法制退回承办单位补充论证。

第六条  区法制办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决策的内容是否合法(不包括合理性);

  (四)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一般自接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全部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并作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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