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适龄青年参军优待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085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和平政〔2014〕37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4-11-18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4-11-18 00:00:00
有   效  性 :失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适龄青年参军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适龄青年参军优待办法》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1115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适龄青年参军优待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和平区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确保年度征兵任务圆满完成,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和平区适龄青年参军优待办法如下: 

一、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2014年,天津市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5万元提高到1.65万元,我区在市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到每人每年2.2万元。此款自201491日起实行。

二、增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2014年,天津市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4.5万元,我区在市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到5万元。此款自201511日起实行。

三、改进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士兵,退役后报考事业单位的,考试合格后优先录用。此款自201491日起实行。

四、该文件由和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六、2012制定的《和平区调整适龄青年参军优待政策办法》第一款中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和第二款中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不再执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新办法的标准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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