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五大道地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MB0Q103171/2020-01079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和平政〔2014〕31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4-09-23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4-09-23 00:00:00
有   效  性 :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五大道地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五大道地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499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五大道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试行)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地区作为全国著名的历史文化街区,已经成为吸引中外游客、带动我市服务业发展的热点区域。为加强五大道地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和平区五大道地区是指由马场道、西康路、贵州路、成都道、南京路相接合围内的区域。

第二条  和平区人民政府成立和平区五大道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大道地区管委会),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研究制定五大道地区行政管理规定及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五大道地区特色文化、人文旅游、休闲体育、特色商业街区的发展;负责对五大道地区进行统一管理,协调解决涉及行政审批、招商引资、工商注册、金融服务、楼宇改造、设施配套及其他方面的问题,为地区内企业提供指导、协调和综合服务;负责五大道地区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平区五大道地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和平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平区五大道地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五大道地区应由政府职能实施的区域行政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和平区人民政府区长为联席会议主席,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联席会议副主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区政府办公室合作交流办、商务委、市容园林委、国资委、五大道地区管委会、文化旅游局、综合执法局、房管局、卫生局、环卫局、市政管理局、五大道街道办事处、工商和平分局、公安和平分局、规划局、品药品监管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公安消防和平支队、天津市五大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五大道地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五大道地区管委会主任兼任。

第四条  为保证五大道地区重点核心区域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五大道街道办事处、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工作联络员,以便更好落实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五大道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按照旅游景区的要求,标准规范,方便群众;各种标志、标识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五大道地区的地下管线、管道、道路设施由产权部门负责维护保养。

第六条  五大道地区公共区域及设施的卫生保洁、养护、维护和管理由区各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实施或协调市级管理部门实施,其工作标准应当符合行业规定和旅游景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五大道地区管委会的监督。

第七条在五大道地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五大道地区管委会要积极协助各主管部门,为各种活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一)商业性演出活动;

(二)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

(三)除去需要在文物管理部门、风貌建筑管理部门备案的门面装修、改造、改变建筑物外檐等;

(四)设置公共设施或经营性设施;

(五)除去需要在文物管理部门、风貌建筑管理部门备案的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的施工作业;

(六)临时摆放、张贴悬挂标语、标识或其他物品;

(七)在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宣传、咨询、展销等商业活动;

(八)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五大道地区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以各种形式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采用流动方式兜售物品的;

(二)擅自设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标语、标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五大道地区禁止下列违反交通、客运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非运营区域、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及扰乱站点秩序的;

(三)人力、电动三轮车、异型脚踏车、自行车从事非法出租、营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和客运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五大道地区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的;

(二)诱导或强行拉客、揽客的;

(三)未经同意散发广告宣传物品的;

(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招揽顾客的;

(五)阻碍、抗拒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和平区人民政府201412日印发的《和平区五大道地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和平政20141号)废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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