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和平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4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为推动依法行政的深入落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的规定,按照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项目评分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规定。
一、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行政负责人要出庭应诉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涉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出庭应诉。
二、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依照专项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重大案件的;
(二)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三、区政府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列入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项目。对行政诉讼案件未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依据考核项目评分标准予以减分。
四、区法制办、区监察局负责对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监督。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