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4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依据国家、天津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民营经济范围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对入驻和平区的各类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享受国家和天津市已出台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设立和平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用于促进区域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第四条 鼓励引进符合区域发展定位的总部机构和品牌业态,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
(一)对民营500强企业在本区新设立财务公司、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机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二)对新入驻和平区的民营企业,年度留区税收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连续4年按照留区税收的40%、30%、20%、10%给予财政扶持。
(三)对已在本区注册纳税的民营企业,年度留区税收较上一年度增长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30%的,按留区税收增量部分的20%给予财政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当年留区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民营企业,授予“功臣企业”荣誉称号;当年留区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授予“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第五条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投资领域、个人开展自主创业,培育壮大民营经济市场主体。
(一)引导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经济园区、商务商业项目、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与公办学校、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的招生权、公共服务价格等政策待遇。
(二)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和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三)落实国家和天津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者按照“津银发〔2013〕93号”文件予以担保贷款和贴息扶持,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予以全额贴息;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50%的比例予以贴息。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给予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融资、信用、担保等支持,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优做强。
(一)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对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做实“金融超市”,引导商业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政策咨询、产品推广、融资项目洽谈等服务。
(三)健全完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备案管理和评级制度,支持担保机构间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提高对民营企业的信贷额度。
(四)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腾笼换鸟、科学管理、产品升级配套、延长产业链条、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提高质量效益。
第七条 鼓励民营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民营企业参加国家(本市)等级评定、新认定并获得资格、资质、称号、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餐饮个体工商户、企业获国家五钻级、四钻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国家三钻级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荣获“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荣获“津门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获得国家ISO9000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在本区纳税的商标注册企业,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荣获天津市著名商标和天津市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民营企业申报科技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技术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确权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对首次被国家权威部门认定为国内外500强或民营500强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并在项目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支持。
(七)组织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创业者评选等活动,对为区域经济发展、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为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再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畅通企业行政处罚申诉受理渠道,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对新入驻的民营企业实行中介免费全程领办,并免交机构代码、税务、工商注册登记费。
(三)为民营企业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定期举办民营企业高层论坛、企业家座谈会等活动。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加强与跨国公司和大企业集团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四)对民营企业引进符合区域发展定位的各类人才,依据天津市相关政策适度放宽落户条件,协助办理户籍进津、人事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并为其子女入托、就学(义务教育阶段)提供便利。
(五)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政策规划制定、行业发展研究和招商引企工作,提升协调服务水平。
(六)充分利用区内、外各级各类媒体,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重点、扶持政策、优秀企业和创业典型的宣传力度,增强区域对民营企业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九条 享受政策的企业单位,除明确规定外,应严格遵循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