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规定》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号)、《关于各区政府2017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考核结果的通报》(津人社局函〔2018〕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和平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由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重在问责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问责内容主要包括:
(一)辖区内企业发生大规模欠薪,造成群体性聚集事件发生的,尤其因政府有关部门不担当不作为,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实行问责;
(二)对发生欠薪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对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实行问责;
(三)发现其他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监察机关。
第六条 问责形式主要包括:
(一)由联席会议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对于涉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被问责单位在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中实行 “一票否决”,取消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