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和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000140716B/2020-00155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和平政〔2017〕14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7-05-31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7-05-31 00:00:00
有   效  性 :失效
和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531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精神,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和平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区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全区各单位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

  二、审查事项

(一)审查范围

和平区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出台或者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有序实施

(一)明确工作机制。

为保障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批法制办、区市场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平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落实具体任务,推动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二)健全工作程序。

各单位要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单位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执行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要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以便追溯。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审查工作情况,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三)严格审查增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单位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承办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防止滥用例外规定。

(四)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承办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各单位原则上应于20186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可以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有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定期开展评估。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单位要对其影响我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使用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培训宣传。

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加强执法监督。

公平竞争审查要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坚持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相结合。区发展改革委、区法制办、区商务委、区市场监局要加大反行政垄断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并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强化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和依法行政、诚信政府建设有机融合。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不履行依法向社会作出的承诺,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部门,将严肃处理,依法追责。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和平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和平区关于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附件1

和平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贯彻全国、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落实相关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和督促各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四)推动、考核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汇总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五)加强舆论引导、信息发布,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

   (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建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卫计委、区法制办、区金融办、区合作交流办、区楼宇办、区信息化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审批局、区房管局、区市场监局、区教育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21个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区发展改革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市场监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邀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外的部门及区有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市场监局共同组成,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三)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四)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五)代表联席会议指导、督促、考核各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六)代表联席会议对外联络,负责新闻宣传及与媒体的沟通合作。

   (七)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确需用印时由区发展改革委代章。

  五、工作要求

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审批局、区市场监局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附件2

和平区关于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以下简称《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明确了在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有序清理存量政策。为做好2017-2018年清理工作,突出清理重点,明确清理要求,把握清理节奏,现制定我区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一、清理主体

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梳理。区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清理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区人民政府和区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清理重点

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反垄断法》、《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清理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2017-2018年重点对包含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其他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可以一并进行清理。

四、清理步骤

清理分五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74-20183月,各部门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审核排查阶段:20185月之前,各部门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部门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三)公开清废阶段:20187月之前,各部门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汇报阶段:201810月之前,各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五)督促检查阶段:201811月之前,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对各部门清理废除工作进行督查,对清理不到位的进行纠正。确保清理废除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五、清理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照时限有效推进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要求,加强督促和指导,统一政策标准,把握政策界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废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加强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开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对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向政策制定机关发出执法建议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纠正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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