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覆盖全区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000140716B/2020-00132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和平政〔2015〕38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5-12-21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5-12-21 00:00:00
有   效  性 :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覆盖全区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覆盖全区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全区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1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全区居民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要求,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作出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部署,按照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84号)精神,现就构建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公证、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全民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按照坚持政府主导、城乡一体、服务均等、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2015年,在全区全面推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到2017年底,全区基本形成供给充分、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全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全面、形式丰富,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使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打造法律咨询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区、街、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派驻法律服务工作者,集聚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服务专业,向全区居民免费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实现法律咨询服务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

(二)打造法律顾问体系。落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区委、区纪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街道法律顾问、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法律顾问律师人才库,做好法律顾问人才储备和推荐工作。统筹配置以律师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定点、流动等服务模式,推动法律顾问服务向社区延伸,实现“一社区一法律顾问”。2015年底前,社区法律顾问覆盖率达100%。

(三)打造法律援助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实现应援尽援。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加强司法所、社区、监所、法院、军人军属等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拓宽申请渠道,简化审查程序,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推进工作标准化。完善公证对困难群众的收费减免制度。

(四)打造矛盾排查化解体系。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研判机制,做好社会不稳定因素风险预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拓宽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巩固和规范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探索“访调”对接,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深化律师接访工作。做好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工作。

(五)打造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全面实施普法规划,法治宣传教育覆盖全区所有区域和群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公共法律服务全过程,加强以案释法。大力推进基层法治宣传阵地建设,2015年底前,在全区社区普遍设立法治宣传橱窗或宣传栏,在全区街道普遍建设电子触摸显示屏,建成1个以上法治文化广场。

三、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

按照纵向联动、横向互通、均衡配置、全面覆盖的原则,建设区、街、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网格化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2015年底前,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基本建成,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规范挂牌。积极协调落实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升建设,提高便民服务质量。

(一)建设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整合扩充法律服务资源,建成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现有法律援助服务为主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集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整合妇联、联合调解、访调对接等服务需求,打造“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二)建设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各街司法所建成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职能,积极引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值班接待。建立健全与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沟通衔接机制,使司法所成为公共法律服务向街道和社区辐射的枢纽。

(三)建设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依托社区司法工作室,统筹协调社区调解委员会、社区律师工作室、社区检察室、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建成社区法律服务站。积极协调落实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整合社区法律顾问、社工、人民调解员、社区教师等工作力量,履行社区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提供分类便民法律服务。

(四)配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工作队伍。整合资源,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日常工作运行。提升区级中心服务质量,选派优秀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参加区级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强化街道中心组织协调能力,聘用17名专职工作人员,充实街道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力量;配齐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招聘65名专职人民调解社工,落实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措施。

四、 加大公共法律服务补贴力度

(一)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做好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征集研判工作,制定《和平区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公证法律服务、普法宣传服务、基层调解服务、律师法律服务和其他司法行政服务六大类。按照求精、求专、求细的要求,明确项目、规范流程、制定标准,使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可量化、可评价。

(二)确保公共法律服务补贴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天津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津司发〔2015〕121号)、《天津市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津司发〔2015〕140号)

、《法治和平建设实施意见》(津和党〔2012〕73号)等具体文件要求,对和平区公共法律服务产品补贴标准予以明确。实施公共法律服务所需补贴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五、强化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设

(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权责明确、统筹推进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由区司法局牵头落实,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加强统筹、整体设计、协调推进。

(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制度、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补贴制度、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制度、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制度和补贴制度等。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设施建设、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

(三)健全队伍建设机制。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到2017年全区达到每万名人口拥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19名。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全面提高律师、公证、法援、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从业人员素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开展志愿服务。

(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工作机制。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指标,推进实施方案制定、建章立制、中心站点建设、社区法律顾问覆盖、服务信息采集、资金保障、工作效果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将其纳入全区绩效管理和法治和平建设考核。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监测,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和平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心工程。根据和平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及时审查、调整指导标准,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体系建设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发挥区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体系建设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工作职责。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提高社会知晓率。各街道要明确责任科室和联络员,与司法所加强工作协调,共同组织各社区完成好公共法律服务各项任务,使用好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区法制办、区绩效办、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加强衔接配合,提供工作便利,推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附件:《和平区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及补贴标准》

 

附件             和平区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及补贴标准

 

产品

类别

产品项目

编号

产品名称

有无

补贴

补贴标准

一、

1

法律援助咨询

1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咨询

200

2

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法律工作者值班咨询

200

3

其他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律师、法律工作者值班咨询

200

4

律师、法律工作者为区内行动不便的经济困难群众提供预约上门法律服务咨询

100半天

2

法律援助宣传

5

群众性法律援助宣传、现场咨询活动

200

6

群众性法律援助、法律知识讲座

二级以上律师500场,三级律师300场,其他律师、法律工作者200

3

承办

法律援助

指派案件

7

刑事诉讼援助案件侦查阶段

1000

8

刑事诉讼援助案件审查起诉阶段

1000

9

刑事诉讼援助案件审判阶段

1200

10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1800

11

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1800

12

仲裁案件

1000

13

执行案件

1000

14

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跨地区办理案件

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报区司法局同意,可适当增加补贴费用

 

4

其他

法律援助服务

15

承办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按实际支出补贴

16

翻译费

据实报销

17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往来和平看守所交通费

100

18

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涉及援助事项的信访调解工作

200

19

其他未列出的事项

依据同类事项补贴标准,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区司法局审批后,适当给予补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印发


二、

5

 

公证业务办理

20

普通业务办理

 

21

减免收费业务办理

 

22

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上门办理公证业务

 

6

公证咨询宣传

23

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公证处值班咨询宣传

 

24

群众性现场咨询宣传活动

 

三、

7

 

法律六进服务

25

参加法律六进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200

26

开展法律六进专题讲座

 

二级以上律师500场,三级律师300场,其他律师、法律工作者200

8

法治和平建设

27

制作法治公益广告

 

28

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等群众性普法宣传设施

 

29

律师参加录制法治专题电视宣传节目

300

9

普法保障服务

30

开展基层普法队伍培训

 

31

建设维护社区普法宣传栏

 

32

制作发放社区普法宣传资料

 

四、

基层调解服务

10

人民调解

值班咨询

33

区、街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值班咨询

100

11

矛盾纠纷调处

34

调处简单矛盾纠纷

20

35

调处复杂矛盾纠纷

80

 

 

五、

律师法律服务

12

区级机关

法律顾问服务

36

区委、区纪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顾问职责

由管理服务责任部门负责落实补贴

37

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顾问履行顾问职责

由使用单位负责落实补贴

38

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其他单位、部门临时性法律顾问服务

二级(含)以上律师500天,三级(含)以下律师300

13

街道

法律顾问服务

39

履行顾问职责

由各街道负责落实补贴

14

社区

法律顾问服务

40

每月开展一次值班咨询

200天,由社区落实补贴

41

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制讲座活动

200次,由社区落实补贴

42

履行其他顾问职责

300天,由社区落实补贴

其他

15

社区矫正服务

43

实施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管系统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