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试行)
索   引  号 :111200001120101000140716B/2020-00126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和平政〔2015〕22号
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2015-09-02 00:00:00
发 文 日 期 :2015-09-02 00:00:00
有   效  性 :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试行)


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相关规定的通知(试行)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相关规定(试行)》已经和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92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相关规定

(试行)

 

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市内六区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批复》、《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平区关于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以自身名义进行行政检查,作出行政处罚,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出具法律文书加盖街道办事处印章。涉及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边界地带的执法案件,以边界地带所在道路中心线划分,分属所毗邻的街道办事处查处。

第二条 201523日(市政府批复时间)前立案的执法案件,以下放权限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区综合执法局、区卫计委、区人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房管局、公安消防和平支队、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局、区安监局、区教育局)名义继续查处,出具法律文书加盖下放权限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201523日至310日(南市、劝业场、南营门、五大道、新兴五个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挂牌成立时间)期间立案的执法案件,由下放权限的区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做好有关执法工作,但出具法律文书加盖街道办事处印章。

2015310日以后立案的执法案件,以街道办事处名义查处,出具法律文书加盖街道办事处印章。

第三条 除街道办事处查处的一般案件外,下列重大疑难案件以下放权限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查处,出具法律文书加盖下放权限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一)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

(二)依照《行政处罚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 

1.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

2.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处罚的案件;

3.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

(三)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及在本区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

    (五)涉及军事、电力等特殊领域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四条 上述较大数额罚款确定标准如下:

(一)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作出该最高罚款限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罚款的,视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500元(不含500元)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单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罚款最高限额的(包括仅规定罚款倍数或比例数的),以市属委办局确定的较大数额罚款为准;

(三)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但市属委办局认为标准过高,重新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以重新确定的标准为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将上述重大疑难案件移送下放权限的区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采用《天津市和平区XXX街道办事处案件移送函》形式办理,以接收部门签收为准。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市政府《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接办的带有时限的信访件以及市民中心接到的投诉件,由街道办事处首先接件并分别处理。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按照第五条规定办理。属于一般案件的,原综合执法局下放权限的案件查处交由街综合执法大队具体承办,以街道办事处名义执法,出具法律文书加盖街道办事处印章;其他下放权限的区行政主管部门下放权限的案件查处,及时对接相关部门,通知执法人员立即到街参与工作,以街道办事处名义执法,出具法律文书加盖街道办事处印章。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之间,街道办事处与和平区繁华地区

之间,街道办事处与下放权限的区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查处案件时如遇重大疑难案件查处职责争议及其他争议,或遇有执法难度较大的案件时,应先自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的单位,通过协调过函机制报区法制办,区法制办出具意见后经请示有关区领导,指定案件查处单位或研究协调解决。个案的处理结果将作为相关工作指导标准。

第八条 除重大疑难案件外,以下案件以区综合执法局名义查处,出具法律文书加盖区综合执法局印章。

    (一)和平区繁华地区内原由区综合执法局查处的案件。

(二)涉及重点地区、主干道路的运输洒漏,大中型餐饮企业(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餐厨垃圾,大型公共建筑的夜景灯光方面的执法案件。重点地区、主干道路的范围,由已有文件确定。

    第九条 区综合执法局五大道直属队归五大道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以五大道街道办事处名义执法,出具法律文书加盖五大道街道办事处印章。五大道管委会做好日常巡查和快速反应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和平区繁华地区范围是以和平路、滨江道为主轴线,向外延伸一个路口至相交道路建筑立面为止,以及津湾广场地区(西起解放北路,南至赤峰道,东、北至海河围合内的公共区域),不包括相交道路及其两侧立面。

    第十一条 区综合执法局和平区繁华地区直属队做好和平区繁华地区内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分别通报区综合执法局或相关街道办事处。直属队在所辖区域内只可以区综合执法局名义查处原由区综合执法局查处的案件,出具法律文书加盖区综合执法局印章,同时配合相关街道办事处做好其他下放权限的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区政府牵头开展全区性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时,可以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涉及具体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执法工作,以该街道办事处名义查处,出具法律文书加盖街道办事处印章,其他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下放权限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区综合执法局除外)与街道办事处之间,按照《和平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协议书》要求,做好派驻街道办事处参与执法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下放权限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区综合执法局除外)将派驻街道参与执法的人员名册(包括人员姓名、原单位所在科室、职务、联系电话),分别报送对应的街道办事处,同时报备区法制办1份。如有人员调整及情况变化及时通报。

    第十五条 派驻人员应按时下街报到。下放权限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区综合执法局除外)1个执法人员对应6个街道办事处的,一周之内每个街至少报到1次;两个执法人员对应6个街道办事处的,可以每人负责3个街道办事处,一周之内每人每个街至少报到两次;1个执法人员对应1个街道办事处的,一周之内每天至少报到1次。

    第十六条 派驻人员日常下街时,负责对街道办事处管辖的一般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如遇紧急情况,街道办事处通知派驻人员立即到位参与执法。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每周向区法制办报送派驻人员下街报到考勤表》,再由区法制办汇总呈报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派驻人员1次无故缺勤的,由区法制办向所在的下放权限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区综合执法局除外)主要负责同志通报;两次无故缺勤的,向区绩效办通报,并根据考勤考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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