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10 16:00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和平区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和审核审批时效,根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和平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报请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810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精神以及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为民服务效率效能,全面提升和平区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和审核审批时效,根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和平区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试点并实施的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权益。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以下简称“权限下放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办事,进一步提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水平,切实编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对下放到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审核事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确保权限下放改革“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从人民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落实惠民举措,着力营造服务热情、为民爱民、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提高效率。坚持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核要件,压缩审核确认层级,缩短办理时间,将权限下放改革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试点内容

根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改革工作要求,在全区范围开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试点及具体实施工作。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推行“就近申请、全城协办”。

(二)改革职能分工

1.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委托街道实施审核确认工作文件,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对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街道审核确认后的新增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参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受理信访举报等工作。

2.街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确认工作;履行好调查核实、公示、审核、动态管理并做好救助档案资料保管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意见,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3.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工作人员、网格员做好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工作以及救助对象的代办、帮办等工作。

(三)实施时间

全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改革试点工作自202181日开展,并与9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在时间上实现无缝对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试点及改革是2021年天津市重点改革任务,是方便困难群众的一项惠民措施,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增强审核时效性,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和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区民政局要落实指导责任,细化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实施细则,于8月份组织街道办事处开展试点工作业务专题培训,统一规范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审核等流程环节。试点正式开始后,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启动实施,根据工作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三)提高基层经办服务能力。加强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按照救助对象数量、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在机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编制不足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依托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窗口,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推动街道办事处落实有经办机构、有经办人员、有工作经费、有办公场所、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

(四)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区民政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在下放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核时限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规范化运行情况,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权限下放后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网等载体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在居委会公示栏公开社会救助政策、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审核程序以及资金发放情况和监督机构等信息,提高群众知晓率,有力保障社会救助的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附件:和平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和平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流程,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工作要以便民利民、高效便捷为目标,遵循兼顾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及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工作业务委托街道实施后,应当确保规范、安全、高效运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平台,设置社会救助申请便民服务窗口,落实专人负责咨询接待、受理困难群众申请。有条件的街道可以在社区居委会设立便民受理点,方便困难群众申请。

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持有我区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及特困人员供养。

第六条社会救助的申请坚持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原则,具备户口登记条件的人户分离家庭,应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居住地在本区其他街道的人户分离家庭,可在居住地提交救助申请。不具备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家庭,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社区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相关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受理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应当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逐户开展调查核实,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入户调查表》。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为街道办事处干部,入户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签署的授权文书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报送区核对机构。区核对机构审核无误后,委托市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对。市核对机构接到区核对机构委托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报告是审核确认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街道办事处应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申请。

第三章 审核及确认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确认表并及时在社区居委会公开栏等场所设施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困难情况及致贫原因、拟保障类别等,并公布区、街、社区三级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示期间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特困人员供养可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或个人,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条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相关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至街道社会救助分管领导。街道分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对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同时确定低保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及生活补贴等具体保障金额。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家庭或个人应该履行主动报告及相关义务。对确认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的保障对象,应同时明确供养方式,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街道办事处要通过街道服务大厅进行公布,内容包括享受人姓名、家庭人口、保障金额等,并于当月25日前将花名册和月报表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十二条为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试点过程中具有争议的事项,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设立由分管领导、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议事协商机构,一般为5—7人,负责对有争议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经由街道分管领导签批确认。

第十三条区民政局结合社会救助业务平台数据,对街道报送的花名册和月报表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社会救助政策准确落实。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四条社会救助金实行当月审批确认、次月社会化发放。每月通过系统统发,将最低生活保障金、低收入家庭救助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照料护理费等足额发放至社会救助对象个人或其委托照料人金融账户。因特殊原因需要发放现金的,由街道办事处说明理由,经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救助对象填写收款确认单。

第五章 服务与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服务管理,定期跟踪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及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变化情况,并根据救助家庭的收入、人口、财产、婚姻等情况的变化随时调整保障待遇,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格局。

实行主动申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及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没有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可以减发或者停发保障金,减发和停发的保障金不予补发。

实行经济核对。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通过区民政事务中心、市民政部门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信息进行核对,依据核对报告并结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对辖区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进行复核。

实行年度复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家庭实施年度复审工作,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保障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手续。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在服务大厅、社区居委会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等方式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开政策、办理流程、保障标准等信息,便于公众知晓并为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规范档案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材料分别归类、建档。档案应当完整齐全、统一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区民政局分类建立备案档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本部门与社会救助有关的政策、标准和实施等情况。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落实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为:享受人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公示应当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咨询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咨询。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应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对近亲属备案社会救助家庭实行100%入户调查。其他社会救助对象按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对象抽查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金的,由街道办事处取消其救助待遇资格,按相关规定追回冒领款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3)等文件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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