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和民〔2017〕29号
关于印发《和平区落实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
定期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3〕86号)和天津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经多次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了《和平区落实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现正式行文下发,请依据文件做好相关工作落实。
附件:1、和平区落实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
2、和平区享受社会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台账
3、和平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定期报告申报表
和平区民政局
2017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和平区落实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
定期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行定期报告的目的及意义
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定期报告制度是指享受城乡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向街道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家庭财产情况的制度。定期报告是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应尽的义务,主动申报家庭状况,有利于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形成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救助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定期报告的内容及时限
(一)定期报告的内容
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主要报告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并详细登记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
(二)定期报告的时限
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的时限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已享受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待遇且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每月主动向街道办事处申报。
已享受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待遇的家庭,在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方面有明显变化的,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街道办事处申报。
2、已享受低保和低收入救助待遇的家庭,在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方面无明显变化的,按照享受人的家庭类别定期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具体申报时限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每年申报一次;
(2)无业老年人家庭和退休老年人家庭,在年度内家庭状况无明显变化的每年申报一次;
(3)享受100%抵扣政策的重病、重残人员家庭,在年度内家庭状况无明显变化的每年申报一次;
(4)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家庭,在年度内家庭状况无明显变化的每年申报一次;
(5)享受50%抵扣政策的疾病、残疾人员家庭每半年申报一次;
(6)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和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每半年申报一次;
(7)持有残疾证或患有常规疾病的人员家庭每半年申报一次。
三、定期报告的程序及结果应用
定期报告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由申请人当面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有关情况。申请人有残疾、重病或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其他家庭成员申报,无家庭成员的,可委托居委会工作人员代为报告。每年和每半年进行定期报告的家庭,同时需要提供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在学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他需要定期报告的家庭,需同时提供收入、财产变化情况的证明、相关材料。
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应重新对该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重新核定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资格和救助金额,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家庭,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可以暂停发放救助金,待该家庭重新申报后,再继续发放,并重新进行审核,暂停发放的救助金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