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16〕31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有关单位:
《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25日第3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在我市或外省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指导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集团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初审工作,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复核工作。
第四条各集团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负责所属企业在岗职工和托管中心人员(以下简称“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资格初审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其他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初审工作。
第五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跨行业不比照,无目录不纳入,超范围不受理,严格审核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维护职工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安全。
第二章 办理条件
第六条参保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的工种,应在国家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内,且参保人员在企业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已经我市或外省市原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第七条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原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企业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本人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由本人向保管其档案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企业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企业负责对其工作经历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由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企业为其申报初审。市属企业、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所属企业,报所属集团总公司初审,其他企业报参保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由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企业(企业注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经历进行核实后,由存档机构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在原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市直属存档机构存档人员由市直属存档机构进行初审,其他存档机构存档人员报参保区县人力社保局进行初审。
第十条企业或存档机构在为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核情况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书面申请;
(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档案及其他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相关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四)公示报告、公示照片;
(五)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各集团总公司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集团总公司、区县人力社保局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在《审核表》、《汇总表》、《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第十二条市人力社保局对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核表》、《汇总表》上盖章确认,并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要以个人完整原始档案为审核依据,对于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其他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相关的原始资料和凭证,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后,可以作为补充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和存档机构要做好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或存档人员)的档案管理,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防止档案丢失及撤换档案材料。同时,企业还应加强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相关原始资料和凭证管理,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始性。
第十五条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私刻公章、撤换档案材料和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一经发现,取消个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资格。对于已违规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撤销退休审批决定,追回已领取的养老金。对于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据《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号)、《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4号)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各存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的申报工作,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职工或存档人员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年度工作结束后,各级审核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本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审核表》、《汇总表》、《申报表》和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的档案材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公示报告、审核部门出具的初审、复核意见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年度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十九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结论仅作为当年度参保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基本养老金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的有关规定计发。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2021年3月31日废止。我市特殊工种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
表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
汇总表
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核
情况表
附件1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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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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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单位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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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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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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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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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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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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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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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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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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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月至年月 |
何单位何部门工作 |
工种名称 |
岗位名称 |
工种性质 |
实际从事年月 |
原始证明或依据 |
部门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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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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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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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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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月至年月 |
何单位何部门工作 |
工种名称 |
岗位名称 |
工种性质 |
实际从事年月 |
原始证明或依据 |
部门负责人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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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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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身体健康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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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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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高温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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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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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特繁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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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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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单位意见 |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意见 |
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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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属实,材料 |
经审核申报情况属实,同意 |
经审核申报情况属实,同意 |
经市会审组复核,同意审核部门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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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公章) |
经办人:(签字) (公章) |
经办人:(签字)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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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章) |
部门负责人:(章) |
部门负责人:(章) |
(章) | |||||||||||||||||||||
年月日 |
年月 日 |
年月日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由企业填写一式四份,企业、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各一份。 |
附件2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汇总表 | |||||||||
年度 | |||||||||
填报单位(章): |
参加养老保险区县: |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工种性质 |
申报人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工种性质 |
申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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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查意见 |
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意见 | ||||||
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共计人,涉及个工种。 |
经审核符合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共计人,涉及个工种。 |
经核查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共计人,涉及个工种。 |
经审核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共计人,涉及个工种。 | ||||||
其中: |
(章) |
(章) |
(章) | ||||||
1、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人。 |
经办人:(章) |
经办人:(章) |
经办人:(章) | ||||||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人。 |
部门负责人:(章) |
部门负责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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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人。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注:本表由企业填写一式四份,企业、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各一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附件3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申报审核情况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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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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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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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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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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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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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特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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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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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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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一、受理情况: 1、已核实本人身份;() 2、申报工种属于国家原行业主管部门及我市认定的特殊工种范围;() 3、已核实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4、职工档案原始材料能完整体现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 5、经过企业公示无异议。() 二、受理意见: 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属实,材料符合申报要求,予以申报。 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 申报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区县或行业集团审核意见 |
一、审核情况: 1、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没有添加、删减、涂改和矛盾等情况;() 2、申报材料不能确定职工完整从事特岗情况。() 二、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报情况属实,同意受理。() 经审核,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予受理。() 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注:本表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自动作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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