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楼街党群服务中心职责目录
职责目录 | ||||
(小白楼街党群服务中心)职责目录 |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就失业管理与服务 | 1.1 | 就失业登记 | 2 |
1.2 | 就业援助 | 2 | ||
1.3 | 对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登记 | 2 | ||
2 | 社会保险管理与服务 | 2.1 | 对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 | 2 |
2.2 | 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的认定及登记 | 2 | ||
3 | 对劳动保障方面的处罚 | 3.1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5 |
3.2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4 | ||
4 |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 4.1 | 丧葬费报销 | 1 |
4.2 | 医药费报销 | 1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就失业登记信息表 | |
序号 | 1.1 |
名称 | 就失业登记 |
法定依据 | 《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91号) 《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老办【2005】225号)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窗口办理业务 2.申请人备齐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办理 3.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填写《就失业登记证》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失业证原件、失业登记申请表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9767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安徽路5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就业援助信息表 | |
序号 | 1.2 |
名称 | 就业援助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就失业证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9767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安徽路5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登记信息表 | ||
序号 | 1.3 | |
名称 | 对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登记 | |
法定依据 | 津人社局【2014】88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街道职责 | |
运行流程 | 1.灵活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到社区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 2.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材料合格后报街劳服中心复审 3.劳服中心复审合格后网上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申报区劳动局 4.区劳动局审批后,下发街中心并通知居委会领取审批材料 5.灵活就业人员持审批材料打单子缴费 |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就失业证等 |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9767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安徽路5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信息表 | ||
序号 | 2.1 | |
名称 | 对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2年市政府令49号) 第二十七条 (五)农村居民以村为单位、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分别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核定及垫付医疗费归集等工作,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居民参保资源调查。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9767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安徽路5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的认定及登记信息表 | ||
序号 | 2.2 | |
名称 | 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的认定及登记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利息。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单位组织实施;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额;由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小白楼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街道权限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39767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安徽路5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信息表 | ||
序号 | 3.1 | |
名称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23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11号令)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 (三)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的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或者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以及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七)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权; (九)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备案变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社区、居民小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以游商、地摊的形式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保障街道办事处正常开展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街道综合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社保局 | |
职责边界 | 区人社局权限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267659(和平区人社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信息表 | ||
序号 | 3.2 | |
名称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11号令)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弃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滩地种植,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捕捞,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葬坟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引黄济津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摊点、市场,在城市排水设施以外的河道水体中洗涤衣物、清洁车辆和容器的行政处罚权; (三)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场所控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的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及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在街道、楼群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或者焚烧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进行吹打念经或者抛撒纸钱等迷信活动,在干线道路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以及在其他地方摆放花圈、花篮,影响周围群众生活和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七)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行政处罚权; (九)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备案变更,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社区、居民小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以游商、地摊的形式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保障街道办事处正常开展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街道综合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和平区人力社保局 | |
职责边界 | 区人社局权限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267659(和平区人社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丧葬费报销信息表 | |||
序号 | 4.1 | ||
名称 | 丧葬费报销 | ||
法定依据 | 国资厅发改革〔2020〕36号《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解答》 津国企退休办〔2020〕9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社险分中心 | ||
职责边界 | 区社险分中心权限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上报 | ||
运行要件 | 死亡证、身份证及相关直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 ||
责任事项 | 受理申请,审核后报送相关材料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826960(和平区社险分中心)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天赐园底商1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医药费报销)信息表 | ||
序号 | 4.2 | |
名称 | 医药费报销 | |
法定依据 | 国资厅发改革〔2020〕36号《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解答》 津国企退休办〔2020〕9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医保局 | |
职责边界 | 区医保局权限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上报 | |
运行要件 | 相关票据原件 | |
责任事项 | 受理申请,审核后报送相关材料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26315(和平区医保局)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天赐园底商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