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道街执法大队职责清单
序号 | 主要职责 | 行政职权 | ||||||
职权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页码 | |||||
1 |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及强制 | 1.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违法私搭乱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违章圈占道路、胡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
1.12 | 对违法私搭乱盖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1.13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1.14 | 对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 | 对广告设施行为的处罚及强制 | 2.1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广告设施所有者未养护、维护户外广告设施,未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擅自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擅自在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对擅自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擅自在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对擅自在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擅自在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0 | 对擅自在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擅自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擅自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擅自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5 | 对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6 | 对擅自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7 | 对未按许可内容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8 | 对擅自在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9 | 对在公交车辆车体正面、前后风挡玻璃、两侧车窗上设置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0 | 对在公交车辆设置广告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擅自在公交车辆以外车辆设置车体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2 | 对供电部门对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提供电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3 | 对道路管理部门对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办理占道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组织举办各类活动结束后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5 | 对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6 |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未履行发布公益性广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7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28 | 对广告设施所有者未养护、维护户外广告设施,未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29 | 对擅自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30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31 | 对擅自在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32 | 对擅自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33 | 对擅自在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34 | 对擅自在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35 | 对擅自在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36 | 对擅自在异形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37 | 对擅自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38 | 对擅自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39 | 对擅自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40 | 对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41 | 对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42 | 对擅自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43 | 对未按许可内容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2.44 | 对擅自在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
3 | 对占道、经营行为的处罚 | 3.1 | 对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内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对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对于运输撒漏方面的处罚 | 4.1 | 对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露和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关于立面容貌方面的处罚 | 5.1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违法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临时悬挂、设置标语或者宣传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乱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
序号 | 1.1 | |||||||
名称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2 | ||
名称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3 | ||
名称 | 对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4 | ||
名称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第1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5 | ||
名称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第2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6 | ||
名称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7对违法私搭乱盖的处罚 | ||
名称 | 对违法私搭乱盖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8 | ||
名称 | 对违法私搭乱盖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9 | ||
名称 |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违章圈占道路、胡同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10 | ||
名称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绿化条例》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单位自建公园和新建居住区等的绿化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项目绿化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投资者对其自行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和其他城市绿化设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11 | ||
名称 | 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措施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经2001年11月11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12 | ||
名称 | 对违法私搭乱盖的强制拆除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13 | ||
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1.14 | ||
名称 | 对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进行下列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无责任者的,按无主物清理。有第(二)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有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并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出示证件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2.1 | ||
名称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第十一条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 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 |||
序号 | 2.2 | ||
名称 | 对广告设施所有者未养护、维护户外广告设施,未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3对擅自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3 | |
名称 | 对擅自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4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4 | |
名称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5对擅自在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5 | |
名称 | 对擅自在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6对擅自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6 | |
名称 | 对擅自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7对擅自在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7 | |
名称 | 对擅自在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8对擅自在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8 | |
名称 | 对擅自在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9对擅自在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9 | |
名称 | 对擅自在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10对擅自在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10 | |
名称 | 对擅自在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11 对擅自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11 | |
名称 | 对擅自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12对擅自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12 | |
名称 | 对擅自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13对擅自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13 | |
名称 | 对擅自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 外环线、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严格控制。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561237(南开区综合执法局) 27270602(鼓楼街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guloudd01@163.com 地址:南开区城厢东路旅游超市对过 |
2.14 对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处罚
| ||
序号 | 2.14 | |
名称 | 对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第八条 在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绿化和市容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15对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15 | |
名称 | 对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九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风貌景观和市容环境,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范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561237(南开区综合执法局) 27270602(鼓楼街综合执法大队) 电子邮箱:guloudd01@163.com 地址:南开区城厢东路旅游超市对过 |
2.16对擅自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16 | |
名称 | 对擅自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第十一条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 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17对未按许可内容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17 | |
名称 | 对未按许可内容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十一条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 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18对擅自在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18 | |
名称 | 对擅自在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十二条 设置路名牌、候车亭、电话亭、路灯杆等公用设施同时附带设置户外广告的,以及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先到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准予许可的,再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19对在公交车辆车体正面、前后风挡玻璃、两侧车窗上设置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19 | |
名称 | 对在公交车辆车体正面、前后风挡玻璃、两侧车窗上设置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十八条 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设置的车体广告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体广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20对在公交车辆设置广告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的处罚 | ||
序号 | 2.20 | |
名称 | 对在公交车辆设置广告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十八条 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设置的车体广告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体广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21对擅自在公交车辆以外车辆设置车体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21 | |
名称 | 对擅自在公交车辆以外车辆设置车体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十八条 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设置的车体广告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体广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22对供电部门对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提供电源的处罚 | ||
序号 | 2.22 | |
名称 | 对供电部门对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提供电源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十七条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电源,道路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占道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未经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提供电源或办理占道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23对道路管理部门对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办理占道手续的处罚 | ||
序号 | 2.23 | |
名称 | 对道路管理部门对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办理占道手续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十七条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电源,道路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占道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未经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提供电源或办理占道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24对组织举办各类活动结束后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的处罚 | ||
序号 | 2.24 | |
名称 | 对组织举办各类活动结束后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十九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在各类活动结束后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25对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处罚 | ||
序号 | 2.25 | |
名称 | 对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条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26对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未履行发布公益性广告义务的处罚 | ||
序号 | 2.26 | |
名称 |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未履行发布公益性广告义务的处罚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上暂不发布商业广告超过7日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上未发布商业广告满七日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27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强制拆除 | ||
序号 | 2.27 | |
名称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不按许可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强制拆除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十一条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 以内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在前款范围以外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上未发布商业广告满七日的,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28对广告设施所有者未养护、维护户外广告设施,未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的强制拆除 | ||
序号 | 2.28 | |
名称 | 对广告设施所有者未养护、维护户外广告设施,未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的强制拆除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29对擅自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序号 | 2.29 | |
名称 | 对擅自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30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序号 | 2.30 | |
名称 | 对擅自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法定依据 |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31对擅自在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序号 | 2.31 | |
名称 | 对擅自在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32对擅自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序号 | 2.32 | |
名称 | 对擅自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33对擅自在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序号 | 2.33 | |
名称 | 对擅自在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34对擅自在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序号 | 2.34 | |
名称 | 对擅自在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92822(五大道街道办事处)
电子邮箱:tiyuguanjie@163.com 地址:和平区沙市道1号 |
2.35对擅自在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序号 | 2.35 | |
名称 | 对擅自在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设置户外广告的强制拆除 |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综合执法大队 | |
职责边界 | 部门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运行要件 | 提供相关证照许可 | |
责任事项 |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
监督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