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事项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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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安置)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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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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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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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二、办理接收。(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九)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十)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十一)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介绍有关情况,带领参观军休家园,帮助尽快融入新的生活。(十二)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规定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2、《天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一、接收程序:(一)材料审核。(二)召开“三方”见面会。(三)签订交接协议。(四)信息备案。二、安置程序:(一)办理相关手续。(二)召开欢迎会。(三)归档立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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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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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天津市民政局优安军休处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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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材料审核→“三方”见面会→签订交接协议→信息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召开欢迎会→归档立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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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安置计划、《接收安置通知书》、军休干部档案、军休干部花名册、“三联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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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2、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3、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4、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介绍有关情况,带领参观军休家园,帮助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5、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规定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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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电话:2723.7819;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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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事项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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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待遇)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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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 | |||||||||||||||||||||||||||||||||||||||||
名称 |
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 | |||||||||||||||||||||||||||||||||||||||||
法定依据 |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3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第十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第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2、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三、政治待遇。(十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十四)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各级政府和军队组织举行的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扎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十五)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或自行组织走访慰问军休干部。(十六)按照规定组织军休干部阅读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十七)定期组织军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集中阅览,针对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举办时事报告会。(十八)根据去世军休干部遗愿或家属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骨灰盒或遗体覆盖党旗或军旗等事宜。 3、《天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政治待遇:第六条,一、阅读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二、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三、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四、组织(协调)走访慰问。五、协助办理去世军休干部骨灰盒覆盖党旗或军旗事宜。六、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民政局优安军休处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 |||||||||||||||||||||||||||||||||||||||||
运行流程 |
协调→组织→落实 | |||||||||||||||||||||||||||||||||||||||||
运行要件 |
按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要件 | |||||||||||||||||||||||||||||||||||||||||
责任事项 |
1、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 2、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各级政府和军队组织举行的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扎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3、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或自行组织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4、按照规定组织军休干部阅读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5、定期组织军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集中阅览,针对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举办时事报告会。 6、根据去世军休干部遗愿或家属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骨灰盒或遗体覆盖党旗或军旗等事宜。 | |||||||||||||||||||||||||||||||||||||||||
监督方式 |
电话:2723.7819;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77号 |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生活待遇)信息表 | ||
序号 |
3.1 | |
名称 |
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 | |
法定依据 |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3号),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2、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四、生活待遇:(十九)及时传达贯彻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准确测算、按时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二十)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交通、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相关优抚待遇。(二十一)宣传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政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事宜。(二十二)定期了解军休干部生活情况,对他们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二十三)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3、《天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生活待遇:第七条,按照中办发[2004]2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好军休干部生活待遇。一、发放、调整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探亲、交通费报销待遇。三、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社会优待。四、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五、组织军休干部本地(异地)红色疗养。六、及时为军休干部答疑解惑。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民政局优安军休处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 |
运行流程 |
协调→组织→落实 | |
运行要件 |
按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及时传达贯彻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准确测算、按时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2、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交通、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相关优抚待遇。 3、宣传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政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事宜。 4、定期了解军休干部生活情况,对他们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 5、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 |
监督方式 |
电话:2723.7819;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77号 |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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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待遇)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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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1 | ||
名称 |
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待遇 | ||
法定依据 |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3号),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2、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五、医疗保健:(二十四)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办理医疗参保或医药费报销手续。(二十五)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组织军休干部健康体检,认真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健康档案,及时收录军休干部健康情况、体检报告等,按对象类别实施分类管理。(二十六)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发放(停发)军休干部护理费,坚决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引发攀比。(二十七)开展医疗保健普及活动,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宣传正确的卫生饮食、身体锻炼、心理调适、紧急自救等知识技能,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二十八)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军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为军休干部就诊和住院提供优先和便利。(二十九)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卫生机构或等级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日常保健咨询、健康档案管理、医护技能培训等基本医疗服务。 3、《天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医疗待遇:第八条,按照中办发〔2004〕2号、民发〔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好下列医疗待遇:一、落实现行政策,二、加强医疗服务,三、做好医疗保障。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民政局优安军休处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 ||
运行流程 |
办理医疗保险→收取单据→审核→报销。 | ||
运行要件 |
按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办理医疗参保或医药费报销手续。 2、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组织军休干部健康体检,认真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健康档案,及时收录军休干部健康情况、体检报告等,按对象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3、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发放(停发)军休干部护理费,坚决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引发攀比。 4、开展医疗保健普及活动,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宣传正确的卫生饮食、身体锻炼、心理调适、紧急自救等知识技能,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5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军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为军休干部就诊和住院提供优先和便利。 6、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卫生机构或等级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日常保健咨询、健康档案管理、医护技能培训等基本医疗服务。 | ||
监督方式 |
电话:2723.7819;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77号 |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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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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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5.1 | ||
名称 |
组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开展文体活动 | ||
法定依据 |
1、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六、文体活动:(三十)针对军休干部年龄、身体、专长等特点,制定年度文化体育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三十一)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培养文体人才,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三十二)加强文化载体建设,通过合理设置宣传栏(橱窗、灯箱等)、完善荣誉室陈列内容、视情创办内部刊物等形式,及时收集宣扬军休干部历史功绩和先进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三十三)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利用社会文化资源,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三十四)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自办或合办等方式,加强军休干部老年大学建设,鼓励军休干部积极参与老年大学的活动。 2、《天津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九条,以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鼓励和引导军休干部积极参与军休文化活动,打造天津军休文化品牌。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民政局优安军休处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 | ||
运行流程 |
研究制订工作方案→通知相关人员→做好服务保障→按时开展工作→按需做好宣传报道。 | ||
运行要件 |
按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要件 | ||
责任事项 |
1、加强文体组织建设,支持鼓励军休干部成立各类文体活动组织。 2、制定年度文体活动计划,举办军休干部文体活动展演、作品展示。 3、加强文体队伍建设,广泛动员有专业特长的军休干部,培养文体骨干,可聘请文体专业辅导老师,定期组织学习讲座,提高艺术修养和水平。 4、加强文化阵地建设,结合本所实际,加强和改善室内外文化场地建设,完善军休干部活动站的配套设施,增添文化活动用品(用具)。 | ||
监督方式 |
电话:2723.7819;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7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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