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合作交流办-外事管理科职责清单
(办理全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手续)信息表 | |||
序号 | 1.1 | ||
名称 | 办理全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手续 | ||
法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外办〔2013〕167号) 《和平区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津和党外办〔2019〕1号) | ||
实施机构 | 区外事办公室(外事管理科) | ||
职责边界 | 外事管理科 | ||
运行流程 | 根据全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对全区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进行审核,经报区领导审批后,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手续。 | ||
运行要件 | 出访请示、出访人员名单、日程安排、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财务审核意见、公示说明、行前承诺书等材料。 | ||
责任事项 | 按照(津和党外办〔2019〕1号)、(津外办〔2013〕167号)和外事管理科职责履行责任和义务。 |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3266069 地址: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
(邀请外国人员来访有关事宜)信息表 | |||
序号 | 1.2 | ||
名称 | 邀请外国人员来访有关事宜 | ||
法定依据 | 《和平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实施机构 | 区外事办公室(外事管理科) | ||
职责边界 | 外事管理科 | ||
运行流程 | 根据邀请事项,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邀请事宜。 | ||
运行要件 | 邀请文件材料 | ||
责任事项 | 根据外事管理科职责履行责任和义务 |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3266069 地址: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
(因公证照收缴、保管)信息表 | |||
序号 | 1.3 | ||
名称 | 因公证照收缴、保管。 | ||
法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外办〔2013〕167号) 《和平区局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津和党外办〔2019〕1号) | ||
实施机构 | 区外事办公室(外事管理科) | ||
职责边界 | 外事管理科 | ||
运行流程 |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归国后,督促出访人员将所持公务护照交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在7天之内交市外办统一保管,将因公普通护照(因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由区外办收缴统一管理。 | ||
运行要件 | 公务护照、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 | ||
责任事项 | 根据外事管理科职责履行责任和义务 |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3266069 地址:和平区鞍山道32号 |
(组织安排全区外事公务活动)信息表 | ||
序号 | 1.4 | |
名称 | 组织安排全区外事公务活动 | |
法定依据 | 《和平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实施机构 | 区外事办公室(外事管理科) | |
职责边界 | 区外事办公室协调各相关部门行使 | |
运行流程 | 根据区外事公务活动内容,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外事公务活动 | |
运行要件 | 开展外事公务活动的相关材料 | |
责任事项 | 根据外事管理科职责履行责任和义务 |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3266069 地址:和平区鞍山道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