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 |
名称 |
经济普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统计局普查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统计局普查中心 |
运行流程 |
拟定文件、筹措经费、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开展培训、宣传动员、物资准备、现场调查、数据处理、数据发布、普查总结等。 |
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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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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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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