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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日期:2018-01-15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

序号

1

名称

经济普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统计局普查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统计局普查中心

运行流程

拟定文件、筹措经费、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开展培训、宣传动员、物资准备、现场调查、数据处理、数据发布、普查总结等。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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