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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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目录 | |||||||||
(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目录 |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 |
疾病预防与控制 |
1 | |||||
2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
2 | |||||||
3 |
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 |
3 | |||||||
4 |
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 |
4 | |||||||
5 |
实验室检验检测与评价 |
5 | |||||||
6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6 | |||||||
7 |
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
7 | |||||||
8 |
病媒生物防制 |
8 | |||||||
附件 3 |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疾病预防与控制)信息表 | |||||||||
序号 |
1 | ||||||||
名称 |
疾病预防与控制 | ||||||||
法定依据 |
1、《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6、《艾滋病防治条例》 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8、《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9、《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预防与控制 | ||||||||
运行流程 |
收集疾病相关信息——汇总分析——提出防控措施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调查、分析、研究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的发生、分布、流行和发展规律,开展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检测,制订防制策略与措施,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方案,预防控制相关疾病的发生与流行。 | ||||||||
监督方式 |
电话:27811739 邮箱:tjjdhp@163.co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表 | |||||||||
序号 |
2 | ||||||||
名称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 ||||||||
法定依据 |
1、《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级医疗机构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事件应急处置。 各级医疗机构:医学救援 | ||||||||
运行流程 |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疾控中心进行卫生应急处置——医疗机构负责医学救援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务,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灾防病的应急准备、监测报告、调查确认、预测预警、现场处置和效果评估。 | ||||||||
监督方式 |
电话:27811739 邮箱:tjjdhp@163.co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3 |
名称 |
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 |
法定依据 |
1、《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6、《艾滋病防治条例》 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疾控中心: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指导检查。 医疗机构:及时上报疾病相关信息。 |
运行流程 |
各级医疗机构上报信息——疾控中心审核——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价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构建和维护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系统,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为应急处置和疾病预防控制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
监督方式 |
电话:27811739 邮箱:tjjdhp@163.co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信息表 | |
序号 |
4 |
名称 |
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 |
法定依据 |
1、《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消毒管理办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安全科、监测科、学校卫生科 |
职责边界 |
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和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 |
运行流程 |
收集相关信息——制定工作计划——实施监测——进行评价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开展食品、职业、环境、放射等领域中影响人群生存及生命质量的危险因素的监测,提出干预策略,预防控制相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减少食源性疾病、职业病、环境相关疾病和中毒事件的发生。 |
监督方式 |
电话:27811739 邮箱:tjjdhp@163.co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实验室检验检测与评价)信息表 | |
序号 |
5 |
名称 |
实验室检验检测与评价 |
法定依据 |
1、《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检验科 |
职责边界 |
承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检验检测任务 |
运行流程 |
接受检测样品——对样品进行检验——出具检测结果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开展疾病和健康相关危害因素的生物、物理、化学因子的检测,进行传染病病原学分离鉴定、疾病危害因素实验室诊断、中毒事件的毒物分析与鉴定和毒理学评价,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疾病和健康相关危害因素的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执法等提供技术支持。 |
监督方式 |
电话:27811739 邮箱:tjjdhp@163.co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表 | |
序号 |
6 |
名称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法定依据 |
1、《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实施——效果评价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普及卫生防病知识,进行心理和行为干预。运用健康促进的策略,动员社会共同参与卫生防病工作,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帮助公众掌握自我保健与防护技能,减少疾病流行和突发事件造成的身心危害,提高生命与生活质量。 |
监督方式 |
电话:27811739 邮箱:tjjdhp@163.co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信息表 | |
序号 |
7 |
名称 |
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
法定依据 |
1、《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业务与技术培训,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开展应用性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实施——效果评价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拟定重点疾病及健康危害因素预防控制规划、预案和工作方案;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考核;开展应用性研究;引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供技术咨询。 |
监督方式 |
电话:27811739 邮箱:tjjdhp@163.co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
职责事项信息表 | |
(病媒生物防制)信息表 | |
序号 |
8 |
名称 |
病媒生物防制 |
法定依据 |
1、津和编(2009)32号《关于成立和平区除害消毒服务管理站的批复》 2、《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2014)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由天津市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落实 |
运行流程 |
1、 进行市场化招标 2、 选定合格的专业消杀服务公司 3、 消杀公司对全区公共区域(包括主干道路、居民社 区、景点绿地)进行灭鼠、灭蚊蝇、灭蟑消杀活动。 |
运行要件 |
1、招标选择专业消杀服务公司,消杀公司需提供《天津市从事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经营服务行政许可证》 |
责任事项 |
1、保证我区国家卫生区病媒生物防制达标,鼠、蚊、蝇、蟑的密度保持在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2、监督检查消杀服务公司的工作完成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27811739 邮箱:tjjdhp@163.com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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