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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职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0-10-30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文献资料收集与保存

1.1

普通文献资料收集与保存


1.2

数字文献资源收集与保存


1.3

电子音像文献收集与保存


1.4

地方文献的收集与保存


1.5

古籍文献的保存与保护


2

阅读空间的开放运营管理

2.1

阅读、自习空间的开放运营管理


3

图书资料借阅服务

3.1

普通图书报刊的借阅服务


3.2

数字文献信息的阅览服务


3.3

地方文献资料查阅服务


3.4

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


3.5

电子音像文献资料的阅览服务


3.6

针对特殊人群的文献阅览服务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4

社会教育

4.1

举办以推进全民阅读为宗旨的阅读指导、读书交流等活动


4.2

举办以弘扬优秀文化,提升市民科学人文素养为宗旨的社会教育活动


5

参考咨询

5.1

以文献资料为载体的普通参考咨询服务


5.2

面向国家机关和学术研究的专业参考咨询服务


6

学术研究

6.1

与图书馆业务相关的专题学术研究


7

馆际合作与业务指导

7.1

天津公共图书馆外借图书通借通还服务


7.2

全市性大型图书活动在和平区内的宣传、推广、组织、评选等工作


7

馆际合作与业务指导

7.3

与本市其他区级图书馆及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图书馆室建立业务交流合作


7.4

基层图书馆室建设的专业技术指导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普通文献资料收集与保存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献信息。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图书馆通过采购、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文献资料,依据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并依法通过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合理布置馆藏收藏该文献资料。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图书馆获取文献资料的方式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馆藏布置应根据文献内容,文献价值,发行范围等标准合理分配。馆藏文献应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处置。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1.2


名称

数字文献资源收集与保存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图书馆通过采购、自建等方式获取数字文献资源,依据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并依法通过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采用合理存储方式进行保存。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图书馆获取文献资料的方式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数字资源的收藏应注重网络信息安全。馆藏文献应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处置。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1.3


名称

电子音像文献收集与保存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图书馆通过采购、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文献资料,依据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并依法通过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合理布置馆藏收藏该文献资料。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图书馆获取文献资料的方式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音像文献的保存方式应符合有关文献资料物理属性。馆藏文献应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处置。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1.4


名称

地方文献的收集与保存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广泛收集文献信息;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图书馆建立地方文献呈缴制度,由政府下发地方文献呈缴通知,向区内出版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集地方文献。以采购、接受捐赠、复印影印等方式获取其他正式或非正式出版的地方文献。或通过自主整理的方式建立地方文献,依据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并依法通过合理方式向社会公开,妥善安排馆藏进行保存。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图书馆获取文献资料的方式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馆藏布置应根据文献内容,文献价值,发行范围等标准合理分配。馆藏文献应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处置。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1.5


名称

古籍文献的保存与保护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一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图书馆对馆藏古籍文献做好版本认定,信息采集,馆藏信息制作,并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进行收藏和保护。根据客观条件有计划地通过馆内展览、公益性讲座、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古籍文献的保存与保护应遵循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范,应符合科学规律,在日常保存和利用、开发过程中应注重安全保护。文献不得随意处置。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2.1


名称

阅读、自习空间的开放运营管理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图书馆在设计、建造、布置阶段应把为市民提供免费的阅览室、自习室列入基本功能之一。按规定面向全体市民免费开放,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定期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运行要件

来馆读者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或携带天津市公共图书馆读者证


责任事项

图书馆开放运营过程中,应当定期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不得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设施设备场地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3.1


名称

普通图书报刊的借阅服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图书馆通过采购、订阅、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取图书报刊,进行数据加工后,上架开架借阅,读者凭个人有效证件办理读者证,凭读者证按规定借阅图书,阅览报刊。


运行要件

来馆读者应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天津市公共图书馆读者证,凭天津市公共图书馆读者证进行图书借阅


责任事项

借阅规则和流程应通过在馆内显要位置张贴告示、在网站公布等方式向读者和公众公布,不得向读者提供内容不适宜的图书报刊,不得非法获取和泄露读者个人信息。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3.2


名称

数字文献信息的阅览服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图书馆将依照规定将采购或自建的数字文献信息以馆内阅览、机构用户远程阅览等方式向读者提供阅览服务。


运行要件

读者应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办理天津市公共图书馆读者证,在馆内或远程端口阅览馆藏数字文献信息


责任事项

阅览规则和流程应通过在馆内显要位置张贴告示、在网站公布等方式向读者和公众公布,不得读者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数字文献,不得非法获取和泄露读者个人信息。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3.3


名称

地方文献资料查阅服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和服务对象的需求,广泛收集文献信息;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图书馆依法依规将适合公开的馆藏地方文献提供读者查阅,读者凭个人有效证件或其本人名下的天津市公共图书馆读者证进行查阅。


运行要件

读者应凭有效证件或凭其本人名下的天津市公共图书馆读者证查阅


责任事项

查阅规则和流程应通过在馆内显要位置张贴告示、在网站公布等方式向读者和公众公布,不得向读者提供内容不宜公开的地方文献,不得泄露读者个人信息。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3.4


名称

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图书馆接收本区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公开信息,设立专用的“政府公开信息查询室”用于保存和提供查询服务;室内配备联网计算机设备,为读者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网上查询。负责“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红桥站的建设。


运行要件

查询人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其本人名下天津公共图书馆读者证查阅


责任事项

查阅规则和流程应通过在馆内显要位置张贴告示、在网站公布等方式向读者和公众公布,应协助读者区分公开信息真伪及实效,必要时应纠正读者对有关信息的不正确理解,不得泄露读者个人信息。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3.5


名称

电子音像文献资料的阅览服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

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图书馆通过设置专用的音乐阅览空间、电影放映空间为读者提供电子音像文献资料和阅览欣赏服务。


运行要件

读者凭其本人名下的天津公共图书馆读者证阅览


责任事项

阅览规则和流程应通过在馆内显要位置张贴告示、在网站公布等方式向读者和公众公布,不得读者提供内容不适宜的电子音像文献,不得非法获取和泄露读者个人信息。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3.6


名称

针对特殊人群的文献阅览服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六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针对特殊群体阅读需求进行调研,将有关图书文献编入采购计划,采购文献,合理布置馆藏,以合理方式向特殊群体提供有关图书文献的阅览服务。


运行要件

读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其本人名下的天津公共图书馆读者证


责任事项

阅览规则和流程应通过在馆内显要位置张贴告示、在网站公布等方式向读者和公众公布,对阅览存在困难的特殊读者群体应采取适合的服务方法与安全保护,不得读者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数字文献,不得非法获取和泄露读者个人信息。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4.1


名称

举办以推进全民阅读为宗旨的阅读指导、读书交流等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针对本区全民阅读状况进行前期调研,根据针对群体、活动目的和客观条件制定活动计划,做好活动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做好活动的实施工作,接受活动反馈并进行总结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活动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图书馆应对活动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活动过程中应注意秩序维护和安全保护。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4.2


名称

以弘扬优秀文化,提升市民科学人文素养为目的的社会教育活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针对本区全民阅读状况进行前期调研,根据针对群体、活动目的和客观条件制定活动计划,做好活动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做好活动的实施工作,接受活动反馈并进行总结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活动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图书馆应对活动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活动过程中应注意秩序维护和安全保护。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5.1


名称

以文献资料为载体的普通参考咨询服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布.WH/T 71-2015 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规范[S]._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12提到:

参考咨询服务(Reference service):针对用户需求,以各类型权威信息源为依托,帮助和指导用户检索所需信息或提供相关数据、文献资料、文献线索、专题内容等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模式。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图书馆设立参考咨询工作人员,针对读者提出的有关文献资料的提问,利用专业知识储备,以权威信息源为依托,利用各种检索方式为读者提供合适的文献信息或文献信息获取方案。


运行要件

读者应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其本人名下的天津公共图书馆读者证进行咨询。


责任事项

图书馆提供的文献内容及获得方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避免虚假信息传播。保证读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5.2


名称

面向国家机关和学术研究的专业参考咨询服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五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本地机关单位和学术研究主体提出咨询需求,图书馆根据自身条件为咨询者提供有关文献信息及辅助研究工作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文献信息的获取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注重信息的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6.1


名称

与图书馆业务相关的学术研究


法定依据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7.1


名称

天津公共图书馆外借图书通借通还服务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主要负责为读者办理通借通还图书的借还手续、缴纳逾期服务费、办理读者证等日常服务,保障通借通还服务顺利开展。

天津市图书馆:负责服务器的搭建、数据库的创建以及系统的维护。


运行流程

1.和平区采用数字链路技术与天津市图书馆进行联网,同时使用ALEPH系统、自助办证机、自助借还书机进行日常的业务处理,从而实现通借通还服务。

2.读者可凭身份证在和平区图书馆办理天津市公共图书馆通用读者卡。

3.读者持天津市公共图书馆通用读者卡可享受中文外借图书的通借通还服务。读者在我馆借出的图书可在市图书馆或各区图书馆进行归还,同时也可在我馆归还在市图书馆或各区图书馆借出的图书。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和平区图书馆应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市图书馆就通借通还文献的馆藏信息制作、检索与流通环节保持沟通协作,在文献内容审核与文献剔旧方面保持联络,从而保证不提供内容不适宜的图书文献,不得随意处理文献。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7.2


名称

全市性大型图书活动在和平区内的宣传、推广、组织、评选等工作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完成活动宣传、推广、组织、评选等职责。

天津市图书馆:天津市图书馆负责活动宣传材料的准备,活动总策划,内容审核,全市范围内活动总体组织实施,评选等职责。


运行流程

由天津图书馆下发活动通知,和平区图书馆根据通知要求完成宣传、推广、组织、评选等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总结汇报。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和平区图书馆应做好与天津市图书馆的沟通,明确活动内容、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做好秩序维护和安全保护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7.3


名称

与本市其他区级图书馆及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图书馆室建立业务交流合作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

国家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


运行流程

在业务工作中保持与本市其他区级图书馆及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图书馆室建立业务交流合作,根据实际情况举办业务研讨活动,进行信息与知识、技术的相互支援。在大型读书活动的策划组织、参考咨询、学术研究等领域加强合作。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在于其他区级图书馆及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图书馆室进行业务交流活动与合作时,应做好计划和协调,避免在合作过程中出现对文献的不当处置或对活动内容审核不到位的状况。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天津市和平区图书馆)信息表

序号

7.4


名称

基层图书馆室建设的专业技术指导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总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


实施机构

和平区图书馆


职责边界

和平区图书馆承担专业技术指导。

和平区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方案。


运行流程

在基层图书馆室筹备、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由筹办、建设、运营方提出请求,图书馆根据客观条件和技术能力为其提供馆藏布局、图书采编、运营管理、计算机系统、社会教育活动开展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图书馆在为基层图书馆室建设与运营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的过程中,应明确职权范围,做好有关设备与文献资源归属权的界定。


监督方式

监督邮箱:hpl-hao @163.com

电话:022-27113880

来信地址:吴家窑二号路42号和平区图书馆  邮政编码:3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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