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所职责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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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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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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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 |
1.1 |
对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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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渣土排放处置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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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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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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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处置信息表 | ||
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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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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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2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03号) 九、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负责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区县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容园林、市政公路、公安交管、交通港口、质监等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建设工程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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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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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区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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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接收整改点位-巡查-管理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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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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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定期巡查,对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督促其规范施工及时清运; 2.对无主建设工程废弃物进行清理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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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191613 电子邮箱:hpqztgl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昆明路世昌里底商26号1门 |
对渣土排放处置费的征收信息表 | ||
序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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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对渣土排放处置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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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关于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津价费[1999]352号)四、(一)渣土排放处置费每吨2元([1993]津政发第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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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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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区级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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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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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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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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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3191613 电子邮箱:hpqztgls@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昆明路世昌里底商26号1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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