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房产经理站)职责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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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职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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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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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有房产经营管理 |
1.1 |
自有房产使用权转让审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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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自有房产出售审核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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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有房产修缮管理 |
2.1 |
组织安全查勘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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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督查维修服务质量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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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房产经理站)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自有房产使用权转让审核 |
法定依据 |
参照《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第十一条“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转让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有房产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7〕342号)第二条“转让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属于政府调整或者单位内部调整的,原使用人持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经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可以办理使用权转让,不收取费用。社会单位(个人)之间进行使用权转让的,须经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3%交纳转让费后,可以将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一次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经理站 |
职责边界 |
自有审核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审后根据审核意见,合格的办理变更,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
运行要件 |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要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相关要件。
事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和内容,依规受理或不受理;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按时办结。
事后:开展不定期检查,时时了解非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情况,督促依规管理。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电话:23399569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经理站)职责事项信息表
序号 |
1.2 |
名称 |
自有房产出售审核 |
法定依据 |
参照《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第十四条“本市鼓励承租人购买所称租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的具体出售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2号)全文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经理站 |
职责边界 |
自有审核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审后根据审核意见,合格的签订协议、收取购房款,不合格的退回申请。 |
运行要件 |
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要件。。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要件名称。
事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和内容或不受理的理由;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按时办结。
事后:依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上报市房产总公司注销财产。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电话:23399569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经理站)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组织房屋安全查勘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83号)
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5号)
第二十一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担。
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勘,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经理站 |
职责边界 |
站级 |
运行流程 |
组织房屋安全查勘:下达文件通知——组织实施——统计上报查勘情况 |
运行要件 |
参考直管公房安全查勘: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83号)和《直管公房完损等级评定实施办法》(津国土房产修〔2009〕129 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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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组织对自有房产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查勘,及时掌握房屋安全现状,并查勘情况及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电话:23399569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经理站)信息表
序号 |
2.2 |
名称 |
督查自有房产维修服务质量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83号)
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5号)
第二十一条 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担。
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查勘,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经理站 |
职责边界 |
站级 |
运行流程 |
督查维修服务质量:碎修完成情况——对碎修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定期深入督查碎修服务质量——复查问题整改情况。 |
运行要件 |
参照直管公房碎修服务质量: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直管公房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市房产总公司关于建立直管公房维修服务机制的通知》
(津国土房产修〔2014〕21号)文件规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督查抽检碎修服务施工质量及维修服务机制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落实整改。 |
监督方式 |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51号
电话:233995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