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责清单
序号 | 1.1 |
名称 |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
法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检查-宣传 |
运行要件 |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
责任事项 | 1.制定宣传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宣传检查的目的、依据、时间和地点等; 2.听取被宣传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宣传检查; 3.发现单位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层 |
序号 | 2.1 |
名称 |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法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层 |
序号 | 2.2 |
名称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
法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层 |
序号 | 2.3 |
名称 |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法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层 |
序号 | 2.4 |
名称 |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
法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层 |
序号 | 2.5 |
名称 |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法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层 |
序号 | 2.6 |
名称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法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层 |
序号 | 2.7 |
名称 |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法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层 |
序号 | 2.8 |
名称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
法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层 |
序号 | 2.9 |
名称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法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层 |
序号 | 3.1 |
名称 |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法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投诉举报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基本信息、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 |
责任事项 | 1.受理投诉举报,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层 |
序号 | 4.1 |
名称 |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法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运行要件 |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
责任事项 | 1. 受理投诉举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层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 1.1 |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 1 |
2 |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2.1 |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2 |
2.2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 3 | ||
2.3 |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4 | ||
2.4 |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 5 | ||
2.5 |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6 | ||
2.6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7 | ||
2.7 |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8 | ||
2.8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 9 | ||
2.9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10 | ||
3 |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3.1 |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11 |
4 |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4.1 |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