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网站无障碍 丨 关怀版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责清单

发布日期:2017-12-21    发布者:和平区人民政府

序号

1.1

名称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检查-宣传

运行要件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

1.制定宣传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宣传检查的目的、依据、时间和地点等;

2.听取被宣传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宣传检查;

3.发现单位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
邮编:300022

序号

2.1

名称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
邮编:300022

序号

2.2

名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
邮编:300022

序号

2.3

名称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
邮编:300022

序号

2.4

名称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
邮编:300022

序号

2.5

名称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
邮编:300022

序号

2.6

名称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
邮编:300022

序号

2.7

名称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
邮编:300022

序号

2.8

名称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
邮编:300022

序号

2.9

名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
邮编:300022

序号

3.1

名称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投诉举报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基本信息、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

责任事项

1.受理投诉举报,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
邮编:300022

序号

4.1

名称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实施机构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职责边界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单位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

1. 受理投诉举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检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询问有关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27267613

电子邮箱:hprsjldjc@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1
邮编:300022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1.1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1

2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1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

2.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

2.3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

2.4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

2.5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

2.6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

2.7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

2.8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

2.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0

3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1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11

4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1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12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主办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34号   津ICP备05000681号   网站标识码:1201010001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196661,举报邮箱:hpqzfb18@tj.gov.cn

微博
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