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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南市街道办事处 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2-12-05    发布者:和平区南市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各项要求,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实际,制定以下配套制度。

一、南市街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

南市街党工委书记统一领导我街的档案工作,负责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领导单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意见、规范在我街的实施。

党政办公室科长负责政务公开平台的发布内容的审核,拟定我街政务公开工作各项制度和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计划、总结,并组织实施,认真听取政务公开部门工作汇报,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认真贯彻实施我街政务公开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协调各科室,做好日常信息公开的审核及发布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回应解读工作是否积极有效;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是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评议结果作为上级领导机构对我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我街对社会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街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履职过程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本街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诉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一)申请的登记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本街党政办公室负责受理。

2.对接收到的申请,党政办公室应及时进行登记。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党政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党政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的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街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办理

1.本街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街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作出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街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街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街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街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申请的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街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单位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街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本街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街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街可以不予提供。

8本街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街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街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街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街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申请的归档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党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认真整理申请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做好归档工作。

                        南市街道办事处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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