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关于区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天津市和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市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住房和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指导、协调、推动住房和城市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拟订住房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拟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综合统计工作。
(三)承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责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研究提出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议。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研究提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建议。负责住房货币分配、公有住房出售、公房租金改革和房改资金管理。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推动住宅项目非经营性公建配套建设。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六)负责公产房屋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管理。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度。督促、协调落实私房政策。负责涉外房地产和代管房地产的管理。
(七)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八)负责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施工许可等相关政策,并监督管理。
(九)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综合协调。
(十)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领域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推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工作。负责推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住房和城市建设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燃气、供热、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动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已建成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2.与区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物业企业在规定项目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旧楼区的长效管理。
3.与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更新情况告知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及时向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后续监管。
第四条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具体行政职权按照《天津市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权责清单》执行。
第五条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中共天津市和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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