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关于促进四个主导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和平区关于促进四个主导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和平区关于促进四个主导产业加快发展
的若干意见
为完善我区主导产业的行业政策,推动高质金融、高端商务、高档商业、高新科技四个主导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区域经济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区政府研究制定了《和平区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平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平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繁荣繁华的实施办法(试行)》及《和平区关于加快科技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个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对于有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单位,经税务部门稽查形成的收入不计入“留区税收”基数和政策扶持基数。
二、享受政策的企业单位,除明确规定外,应严格遵循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留区税收系指企业单位当年实现增值税的18.75%,营业税的50%,企业所得税的30%。
四、《关于促进经济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津和财〔2007〕5号)规定的“年度留区税收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新开办企业,连续三年享受留区税收40%、30%、20%的资金扶持”的政策,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五、《和平区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六、《和平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合作交流办、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七、《和平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繁荣繁华的实施办法(试行)》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八、《和平区关于加快科技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单位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审核。
九、上述各相关企业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区财政局负责执行政策兑现工作。
十、以前规定与“四个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次出台的“四个办法”为准。遇国家和天津市重大政策调整,“四个办法”将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