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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繁荣繁华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7-29    发布者:区金融局


《和平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繁荣繁华的实施办法》(试行)

 

和平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业繁荣繁华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支持商业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大力引进国内、国际知名品牌,推动高档商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和平区商业中心区的品质和效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贸流通批发零售业,包括大型百货零售业、专卖店、品牌经销商、餐饮等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

第二条  在区内注册纳税的大型百货商场,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且年度留区税收增长40%以上的,按新增留区税收部分的40%给予扶持(房产税除外)。

第三条  鼓励新入驻商业企业发展:

(一)新开业的大型商场,年度留区税收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享受留区税收部分40%30%20%的扶持。

(二)在和平区新注册的国际品牌旗舰店,连续三年享受新办企业扶持资金支持。原则以留区税收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

以上的,第一年享受留区税收40%的扶持;第二年享受留区税收30%的扶持;第三年享受留区税收20%的扶持。

(三)餐饮企业年度留区税收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享受留区税收部分20%的扶持。

第四条  各商场(专卖店)引进国际一线品牌供应商、经销商入场联合经营,年度留区税收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商场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对在本区各商场(专卖店)经营、在区外注册的供应商、经销商,其迁入和平区或在和平区注册新的公司,年度新增留区税收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享受新增留区税收部分30%的扶持。

第六条  支持商业企业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上商城,提升网上购物服务功能;利用和平区信息化网站,一年内免费提供相关服务,扩大企业电子销售渠道。

第七条  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

(一)确定重点企业,定期走访服务,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对原在大型百货商场经营的供应商、经销商办理入驻我区手续,实行专人全程领办服务。

(三)定期举办大型百货商场高层论坛、参观学访,交流经验,相互促进。

(四)充分利用和平有线、《今日和平》等区内、外媒体,积极宣传企业,扩大影响,树立形象,促进发展。

第八条  享受扶持企业必须真实反映业绩,商场(专卖店)具实报送现有经销商、供应商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对引进在和平区注册的经销商、供应商采取一企一报备案制,按时报和平区商务委员会。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11日执行,至2012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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