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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机构职能和设置

发布日期:2021-01-13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和平区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关于区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天津市和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医疗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建定点医药机构的审查,监督相关机构履行定点医药机构签署服务协议。

(三)负责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四)负责参保人员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工作。

(五)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价格监测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受理医疗保障信访、举报、投诉等工作。

(七)监督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协同相关部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

(八)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配合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会同相关部门对特殊群体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纳入医保范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并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负责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医疗救助科。负责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重度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实施申报、审核、认定、支付等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和纪检工作。承担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工作。承办公文管理、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医疗保障科。负责新建定点医药机构的审查,监督相关机构履行定点医药机构签署服务协议。承办参保扩面、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医药价格监测和管理、监督医保资金以及协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药机构等医疗保障工作。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正。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具体行政职权按照《天津市和平区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中共天津市和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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