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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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3]0001号 | |||||||||||||||||||||||
被处罚人: |
天津市和平区劲松护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01746678360T;住所:和平区湖北路22号) | ||||||||||||||||||||||
本机关依法查明,天津市和平区劲松护养院自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27日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王平在和平区湖北路22号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处方中包含抗菌药物头孢地尼胶囊、头孢呋辛酯片。 | |||||||||||||||||||||||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3-01-05);2、处方笺复印件8张;3、委托书1份;4、徐颖、王平《询问笔录》各1份(2023-01-05);5、天津市和平区劲松护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6、天津市和平区劲松护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7、李久茹身份证复印件1份;8、徐颖身份证复印件1份;9、王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10、王平医师资质证件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 |||||||||||||||||||||||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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