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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和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0-20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1页共1














文号:津和平卫医罚[2022]0008

被处罚人:

天津友芽好医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6W5LX4H;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荣业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刘思韦,职务:院长)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荣业大街100


本机关依法查明,天津友芽好医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于20211215日、20211217日、20220429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荣业大街100号的医疗机构内为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于202008月至202205月在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荣业大街100号的医疗机构内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以上事实有1、信访阅办单1份(2022-05-16);2、天津友芽好医口腔收费单据2份;3、李某口腔矫正说明资料1份(2022-05-18);4、生某会询问笔录1份(2022-05-18);5、生某会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05-18);6、钱某、刘某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查询记录2份(2022-05-18);7、刘某某询问笔录2份(2022-06-142022-07-15);8、天津友芽好医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22-06-14);9、天津友芽好医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2-06-14);10、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2-06-14);11、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2022-07-05);12、李冠兰情况说明1份(2022-07-13);13、现场笔录1份(2022-07-15);14、健康状况登记表照片打印件28份(2022-07-15);15、员工健康检测登记照片打印件8页(2022-07-15);16、医疗废物院内处置登记记录照片打印件5页(2022-07-15);17、视频截图4张(2022-07-18);18、生咸会提供视频光盘1份(2022-05-18);19、现场检查执法摄录视频光盘1份(2022-07-15)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版)》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2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43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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