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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统计局单位职责

发布日期:2021-01-06    发布者:天津市和平区统计局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关于区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天津市和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统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区统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二)落实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等重大国情国力的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教育、卫生、金融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六)组织、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管理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工作

(七)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加强统计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

(八)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基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九)负责对各类考核内容相关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统计资料的交换工作。

(十)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一)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本系统招商引资工作,对全区招商引资提供统计数据支持保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与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区统计局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更新情况告知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及时向区统计局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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