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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发布日期:2012-07-20    发布者: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和平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污染减排目标落实。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推动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任务。组织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环境统计工作。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

(四)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推动永久性保护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工作。负责新建项目污染排放总量的控制和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防护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准督查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九)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十一)负责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推广工作,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和最佳产品的应用工作。

(十二)负责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负责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

区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和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与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职责分工。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更新情况告知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区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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